每日经济新闻

    保监会五地启动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多数个险营销员没有资格

    2011-05-11 01:21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5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在北京、上海等五地启动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工作。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表示,进行变额年金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近10年来,养老年金保险发展缓慢,是保险业长远发展的一块短板,进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有利于弥补此短板,是发挥寿险长期储蓄功能的战略性举措。

    变额年金:欧美市场的主流产品

        所谓“变额年金”,从产品形态上讲,可以理解为有最低收益保证的投连险。与目前不允许保本的投连险相比,变额年金提供最低保证利益,投资风险的一部分改由保险公司承担。除了享受各种保障利益,在满期时,可将满期金转换成终身领取的年金。简单地说,变额年金=投资连结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

        变额年金在欧美保险市场是一款主流产品,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由于风险对冲技术的发展和各类最低保证的相继出现,开始快速发展。在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美国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元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总资产余额约1.5万亿美元。在日本,至2007年,变额年金保险资产余额已达到16.5万亿日元,占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70%左右。在金融危机中,该产品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仍然是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如2009年变额年金保险在美国年金市场占比仍接近50%。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寿险业发展存在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分红险“一险独大”等问题,进行变额年金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鼓励各类产品均衡发展,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过度竞争。此外,变额年金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偏好——希望获得投资收益以实现养老目的,但不愿本金发生损失。

    首批试点仅限北京等五城市

        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属于一款长期性保险产品,年金化领取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保险金,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申报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期限不低于7年。

        为控制市场风险,保监会对经营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提出严格的要求,要求经营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满三年;最近一年内无受中国保监会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末及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试点期间,一家公司仅限申报一个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同时实行销售总量控制,而试点期间销售区域仅限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厦门五个城市。

    大专以上学历才能销售

        根据通知,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营销员、团险外勤、银保渠道销售变额年金。不过,保险公司通过银保渠道销售变额年金的,应严格限制在理财专柜销售,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变额年金。同时,试点期间,变额年金的销售人员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进行40小时专项培训和一年以上寿险销售经验等。

        人保寿险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保险公司个险营销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比较少,而工作于中国人寿北京某营销部的陈先生曾经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以他所工作的营销部大专以下学历的营销员占60%-70%,如果严格执行此规定的话,意味着很多个险营销员都没有销售资格。国泰人寿北京分公司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人士与记者交流时称,高学历的营销员误导客户的可能性会小一些,同时也有利于讲清楚一些复杂的保险产品。

        据了解,目前中美联泰大都会正在着手推出变额年金保险产品,而人保寿险和瑞泰人寿等公司相关人士则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要推出变额年金的具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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