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与新西兰储备银行在北京签署了金额为250亿元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央行称,协议的签署,旨在加强双边金融合作,促进两国贸易和投资。
这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货币当局签署的第九个本币互换协议。至此我国央行共计与韩国、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新西兰、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货币当局签署的本币互换协议总金额已达8285亿元人民币。
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一位分析人士表示,本币互换协议的签订,将使贸易双方以本币进行贸易投资活动更加便利,从而推进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进程。“两国通过本币互换可相互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也就是说各自的商业银行可以合法的持有对方国家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本国商业银行在对方分支机构提供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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