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3月31日发布的《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外资险企需要满足“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超过20亿美元”等条件才可在华设立代表机构,与2006年8月1日执行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相比,门槛明显提高。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4月20日。
《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代表机构,要满足: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超过20亿美元。同时,要求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内控制度健全、经营合规、发展稳健。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且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此外,原《办法》所要求的申请人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依然是在华设立代表处的要件之一。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征求意见稿》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外国保险中介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要满足以下要求: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超过2亿美元;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内控制度健全、经营合规、发展稳健。
《征求意见稿》所称外国保险类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与《办法》相比,删减了再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