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业板首批28家公司挂牌以来,截至今年3月2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达193家。站在监管部门的角度,创业板的成长固然值得欣喜,但成长亦有成长的烦恼,如怎样对创业板进行规范,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等问题,显然是不可被忽视的。
深交所日前颁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谴责标准》),其欲进一步强化创业板规范与监管的意图不言而喻。鉴于创业板在服务对象、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与主板存在着明显区别,根据创业板公司本身的特点,采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措施,无疑是必要的。因此我们才会看到,在《谴责标准》的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和第三章“规范运作违规”中,其设定的公开谴责触发指标均较中小板和主板更加严格。
诞生时间不长的A股创业板市场,虽然身披“创新型与高成长性”的外衣,但高风险性才是其最本质的特征。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普遍偏小,上市公司看似较小的违规行为,都可能招致极大的风险,并进而导致上市公司的破产或关门。因此,设定更加严格的谴责触发指标是非常明智的。但是,公开谴责到底能够产生多大的威慑力却值得怀疑。目前的沪深主板与中小板市场,因为上市公司或高管的违规行为,沪深交易所每年所发布的谴责公告可谓“满天飞”,甚至于罚款与市场禁入的处罚也让人目不暇接,前仆后继的违规者不是仍然成为市场的一大景观吗?
笔者并不是说公开谴责的处罚不重要,只是觉得对于创业板公司某些违规行为,仅仅进行公开谴责,处罚太轻了。比如根据《谴责标准》的规定,创业板公司如果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行为,将会遭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这样的例子在主板与中小板中频频出现,之所以如此,其实还是因为处罚不到位。目前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高超募,相对其超募资金来说,3000万元或许不算什么,一旦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其新股发行价格步入正轨,3000万元却不是个小数目,仅仅只是公开谴责,岂不有“隔靴搔痒”之嫌?又怎能起到警示其他上市公司的作用呢?
既然发行人选择到创业板上市,就应该恪守创业板的相关制度。而创业板高风险的特性,也要求监管部门对于其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对敢于违规者祭起严刑峻法的 “尚方宝剑”,才是创业板的依法治市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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