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技术突破的有效性鉴定也有待考证,“试产样品的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与进口同类产品质量相当”——这一检测结论仅是浙江龙盛项目小组自己得出的结论。
每经记者 许金民
经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再度深入调查后发现,浙江龙盛信披暴露出更大的问题,研发全球最贵橡胶的公告中多个要素失实,不仅搞错了协议合作方,而且该技术也并非美国和德国独有,国内燕山石化早在7个月前已建成生产装置;更重要的是,该技术突破的有效性鉴定也有待考证,“试产样品的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与进口同类产品质量相当”——这一检测结论仅是浙江龙盛项目小组自己得出的结论。
2011年3月初,《每日经济新闻》连续刊出了《浙江龙盛信披滞后涉嫌违规 最贵橡胶试验进度成谜》、《浙江龙盛利好公告不实 浙大教授否认参与》等报道。
3月11日,浙江龙盛(600352,收盘价11.72元)发布公告,承认《共同开发和投资协议》是由陈苏而不是陈甘棠所签,并向投资者致歉,但对信披滞后问题采取回避态度,只字不提。
经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再度深入调查后发现,浙江龙盛最贵橡胶公告的核心内容失实。但就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伪利好”,却导致股价连续两个涨停,随后又暴跌的走势。
国内已有生产装置
浙江龙盛在2010年11月30日的公告中称:“溴化丁基橡胶是目前为止制造无内胎轮胎和医药用制品不可替代的原材料,目前该项技术已申报两项发明专利,国际上只有美国、德国有此生产技术和装置。”此前的11月26日,公司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后,当地媒体也以“国外垄断了66年世界最贵橡胶技术最终被浙江人攻破”为标题对事件进行了大篇幅报道。
实际上,这是失实的。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早在2007年就发布了拟建设一套年产3万吨溴化丁基橡胶生产装置的消息,至2010年4月建成投产。此后,包括北京市国资委在内的官方网站2010年5月11日援引报道称:“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化公司3万吨/年溴化丁基橡胶装置是国内唯一一套溴化丁基装置,装置建设采用中国石化自主开发技术,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空白。”
2011年1月31日,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刊登《2010年合成橡胶行业运行再创佳绩》文章,对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的装置给予了高度评价,“2010年4月,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3万吨溴化丁基橡胶生产装置、茂名鲁华化工1.5万吨异戊橡胶生产装置相继建成投产,填补了国内溴化丁基橡胶和异戊橡胶生产的空白”。相反,文章中并未提到浙江龙盛。
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溴化丁基橡胶生产装置建成的时间比浙江龙盛发布公告的时间早了半年多,难道浙江龙盛并不知道,以至于说出“国际上只有美国、德国有此(溴化丁基橡胶)生产技术和装置”的话?对此,浙江龙盛证券代表陈国江起初质疑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的技术,而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你可要对你所说的话负责。”陈国江随即沉默。
鉴定结论竟是自说自话
另外,浙江龙盛在中试公告中说,控股子公司龙山化工、浙江齐成、陈甘棠成立的溴化丁基橡胶中试小组试验的工业化溴化丁基橡胶生产技术取得突破,经北京橡胶工业研究所设计院物化检测实验室检测,试产的样品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与进口同类产品质量相当。
试验样品经过第三方检测,看上去的确很公正、权威。不过,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北京橡胶工业研究所设计院物化检测实验室后,工作人员王静(音)给出的答案却与公告内容有所不同,对方否认曾作出过鉴定结论。
NBD:浙江龙盛送过溴化丁基橡胶样品给你们检测吗?
王静:对。
NBD:样品是他们自己送过来的吗?
王静:对呀!
NBD:样品的真实性如何保证?
王静:这个……送样做实验,他是委托方嘛,对于是什么样的样品,我们只对(检测)数据负责。
NBD:当时是只做数据,还是兼做评价,还是两项都做了?
王静:他在我们这里只是做了一些原材料的试验,数据拿过去后,可能他们也有一个研发的小组。
NBD:他们自己评价?
王静:对。
NBD:“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与进口同类产品质量相当”的评价是他们自己得出来的,而不是你们?
王静:对。
NBD:也就是说你们只给他们做了数据,而没有做评价服务,你们可以做评价,但他们没有委托你们做?
王静:对,是的。
试产样品“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与进口同类产品质量相当”的评价竟然不是来自北京橡胶工业研究所设计院物化检测实验室,那应该出自何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事询问浙江龙盛证券代表陈国江,陈国江终于给出答案:“这个是他们项目组自己判断的。”姑且不论样品的真实性,中试小组自己评价自己的产品,就很让人诧异。
公告多处失实
如果是一项在国际上都算最尖端的重大技术突破,该如何鉴定?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国内橡胶领域的知名专家。
主攻特种橡胶的四川大学高分子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黄光速对记者表示:“重大的项目取得技术突破,应该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鉴定,而且还要分省级还是国家级。既然样品送给权威机构检测,评价就应该由检测机构来下,自己作评价是不行的。”
至此,浙江龙盛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这份公告已在协议签署者、鉴定结果以及技术突破意义上失实,签署《共同开发和投资协议》的是陈苏而不是陈甘棠;样品评价“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与进口同类产品质量相当”是自己判断的,国内已有生产技术及装置,浙江龙盛并非独家。如果加上新闻发布会在前、公告在后的信披滞后,公司已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再次向浙江龙盛询问相关问题时,陈国江、陈苏、陈甘棠拒绝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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