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募集资金用于炒股、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即将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深交所起草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针对创业板公司具有的一些鲜明特点,设定了较中小板和主板更严格的公开谴责触发指标。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年多来创业板市场规模稳步扩大、运行总体平稳,板块特点逐步清晰。作为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市场,创业板与主板之间在服务对象、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有若干明显区别,需要监管部门深入分析其运作的内在规律和风险因素,采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该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完善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该所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谴责标准》分为四章共计二十条,包含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违规、规范运作违规以及附则等主要内容,按创业板特点进行制度设计,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如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截至2010年9月1日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元即触发公开谴责,均较中小板和主板严格。
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在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
《公开谴责标准》还突出了对重点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据统计,公司频发违规的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四项,在《公开谴责标准》中突出对此四项违规行为公开谴责标准的细化规定,确保追究到位。
此外,《公开谴责标准》注重处分标准的可操作性,参考了主板、中小板运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关标准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等内容,并借鉴了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最新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尺度,区分不同的违规情形规定不同性质的标准,确保处分标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为充分体现业务规则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深交所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1年3月30日前反馈至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