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9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供应,可能将首次超过商品房供应量。
“保障住房首次超过商品房供给量”,这意味着在今年的住房总供给中,将有超过一半是价格相对低廉的保障性住房,后者将成为住房供给的主体。
这无疑是一个值得赞赏的重大转折。从住房供给的角度看,它预示着我国住房供给体系开始出现根本性变化——过度市场化、过分依赖商品房的住房供给体系,已开始出现逆转。而从“住有所居”的民生角度看,这一转折显然又表明,住房作为“准公共品”的一面得到了极大的凸显——住房不再仅仅被视为一种 “拉动经济发展”、“制造GDP”的纯粹产业工具,同时更是一种满足基本民生需求的公共福利。
但是在赞赏之余,我们也要充分意识到,“保障房供应超商品房”其实并不是一个过分的要求,而原本就是一种应有的社会常态。早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被称为“城镇住房改革纲领”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核心就是“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其中包括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向中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向最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三个层次。这意味着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初,保障性住房原本就是设计中的住房供应主体。
然而,此后随着房地产业被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以及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程度的逐步加深,上述以保障房为主的制度设计,逐渐走向偏离——市场化的商品房成了住房供应的主体,而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越来越趋于边缘化。其导致的后果,正如日前有政协委员指出的,“目前为止,我国保障房覆盖率还不到8%,即便是‘十二五’期间能如愿完成3600万套保障房建设,覆盖率也仍然局限在20%”。
也就是说,目前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虽然数量确实相当可观,且“首次超过市场商品的供给总量”,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还债”——在为此前我们在过度市场化住房政策下积累的大量保障房欠账还债。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经济蓝皮书》显示,按照目前全国商品房均价和我国居民平均收入,“在城镇中需要购买新住宅的家庭,85%的没有能力购买”。在这种背景下,“还债”性质的保障房建设固然值得赞赏——既有利于直接满足那些没有能力买房家庭的住房需求,也有利于间接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抑制过高房价,但其现实的调控作用,显然不宜过分高估和乐观。
一方面,在资金、土地等制约因素下,3600万套保障房建设能否顺利完成,还有待观察;另一方面,即使3600万套保障房计划顺利完成,在巨大的城市化压力下,20%的保障房覆盖率能否根本解决“85%的没有能力购买”的现实住房困境,也还是一个未知数。
这事实上也就要求,对于“超商品房”的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不能仅满足于“还债”,还要将这一原本的住房供给常态固定下来,并持续不断坚持推进下去。在 “十二五”3600万套的基础上,今后还要继续推进保障房的大规模建设,同时,又要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推进实施,构建高效可行的制度基础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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