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近日出台了《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按照办法,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四个方面: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