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0年底,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以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占比达四成以上,主营业务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逾九成。创业板不仅为这些公司发展配置了急需的资金,也使拟上市的新兴产业公司受到PE青睐。但是,创业板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的“三高”现象已对新兴产业发展形成了负面影响。如不尽早完善相关措施,则很可能制约新兴产业发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即上市公司财报被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而在规定时间不能消除;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都将启动退市程序。另外,主板市场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的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而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创业板公司将不能卖壳。
这样,从创业板公司上市到退市,至少要经历三个会计年度,而目前创业板诞生不过一年多,退市风险显然还没有为投资者所感知。由于创业板缺少直接退市制度的警示,导致了投机者的有恃无恐。
大规模的超募资金也显著加大了上市公司运营风险。很多创业板公司在上市前每年的投资额还不到1000万元,刚一上市就募集了好几亿、甚至几十亿元资金,而监管部门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上市公司要在很短时间内确定新的投资目标,这无疑加大了投资风险。
在高市盈率诱惑下,创业板公司的原始创业团队出现分裂趋势。上百倍的市盈率意味着现在的股价已包含了公司未来上百年的利润之和,在这种超高价格诱惑下,“落袋为安”成为公司高管的最优选择。
为了让创业板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结构尽快转型升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善创业板的监管。
首先,应尽快落实创业板直接退市机制。创业板股票的超高市盈率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退市机制缺乏的制度缺陷,这使得投资者丧失了起码的风险意识,进而刺激投机,并衍生出“三高”等不正常的现象。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表示,要积极探索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
其次,为了避免超募资金的滥用,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设定更严格标准,并限制拥有大笔超募资金的公司进行再融资,提高其再融资条件。
最后,适当延长创业板原始股东的解禁期。证券监管部门应明确规定创业板原始股东在创业板直接退市机制全面启动、市场价格体系已初步理顺之前暂停流通或大幅度限制流通数量。
创业板的设立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创业板也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随着创业板公司越来越多,制度的完善与否将成为创业板进一步促进国家整体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