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冯海宁:土地一级开发交给市场 暴力拆迁更方便?

    2010-09-17 01:43
    冯海宁

            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让“生地”变成“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目前土地一级开发部分被政府土地储备部门垄断或变相垄断。

            政府土地储备部门垄断或插手土地一级开发,不仅存在腐败空间,而且还存在“无钱无力”等问题。政府退出土地一级开发后,显然有利于压缩腐败空间,通过招标机制让土地一级开发市场运作更加公开透明;而且,有利于控制和降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提高开发效率,让土地开发真正迈向市场化。这都是政府退出土地一级开发的种种好处。

            不过,政府退出土地一级开发是一把“双刃剑”,不利的一面也很明显,比如说,从拆迁角度看,就不利于拆迁户权益保障。尽管在过去一系列暴力拆迁事件中,既有地方政府主导的拆迁,也有开发商主导的拆迁,但总的来说,开发商所主导的拆迁事件,手段更为恶劣,行为更为暴力。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政府主导土地拆迁,至少能在表面上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比如,承担起保护某些重要产业、救助低收入人群和住房困难人群的社会责任,而且拆迁手段不会像开发商那样恶劣,暴力对待拆迁户会有所顾忌,毕竟政府是包括拆迁户在内的人民的政府,要维护自己形象。而开发商主导拆迁,可能会顾及不了公共利益和拆迁户权益。

            在现实中,有关开发商暴力拆迁的案例,比政府暴力拆迁案例多几倍。开发商有放毒蛇逼人搬迁的,还有的采用砸锁、淋毒水、放炸药等手段逼迁的,轻则让拆迁户惊恐不安,重则造成伤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例如,贵州去年就发生一起开发商暴力拆迁引发民众堵路的群体性事件。

            为了遏制暴力拆迁切实维护拆迁户权益,今年1月份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显然,新拆迁条例拟规定土地的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可惜,这一条例至今不见出台。

            如果新拆迁条例最终把政府确定为拆迁主体,无疑,国土部的“政府不得直接插手土地拆迁”规定就显得十分尴尬。在我看来,为了不让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化改革与新拆迁条例起冲突,在土地一级开发中,安置与补偿两个环节最好不要交给开发商,而是由政府来完成,因为维护拆迁户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本就是政府的责任。

            我以为,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化是大趋势,但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彻底甩手不干,该政府干的活如安置、补偿,绝对不能交给开发商去干,因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开发商,很有可能为了压低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而使用暴力手段。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则可以交给开发商去干。

            无疑,政府部门每一项新规在出台之前,在考虑到诸多好处的同时,也要看到规定不利的一面,尤其是不能违背民意,不能和即将出台的新法规撞车。我并不反对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化、公平透明化,但我不认同伤害公民权益的市场化改革。因此,“政府不得直接插手土地拆迁”这一规定应该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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