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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定价与成交机制完善措施将出台

    2010-08-22 21:50
      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整体安排,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措施的基本思路?

            答:第二阶段改革措施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第一阶段改革措施的延伸和继续。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考虑是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合理引导市场;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的职责。具体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2、适当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3、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自律,强化社会公众的价值投资理念。

            4、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督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记者:《指导意见》提出了网下可摇号配售,这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

            答:网下配售主要由报价和配售两个环节构成。第一阶段改革提出了最低申购量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询价时需同时申报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基本杜绝了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的情况,由此解决了报价环节的问题。但是在配售环节,目前网下配售采用的是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所有有效报价机构均可获配股份,由于认购踊跃,单个机构获配股份数量较少。以中小板公司发行为例,单一机构通常只能获配几万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万股。因获配股份数量太少,询价对象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并审慎报价的动力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报价随意的情况,有人为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

            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这样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举例来说,某中小板公司网下发行1000万股,在目前的配售体制下,通常有100家左右的机构可以获配,而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也就是说每家只能获配10万股,再假设发行价为10元,那么每家机构的获配金额也就是持股成本仅为100万元。100万元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但是对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还只能算是微乎其微的。这次《指导意见》要求承销商设置每笔配售的配售数量,比如每笔配售配售200万股,这样最多只能有5家机构获配,每家机构的获配金额至少是2000万元,2000万元的持股成本比之前的100万元有了大幅提高。增强了利益约束,促进机构在参与报价时更加慎重。按照  《指导意见》的要求,如果申报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机构超过5家,须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获配的机构。

            记者:《指导意见》在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新的措施?

            答:询价过程是一个买卖双方价格博弈的过程,各环节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合理引导市场。《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定价信息透明度,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

            1、要求主承销商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关键结论和主要参考信息。主承销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反映的是承销商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的预测,对新股定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目前该报告仅向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导意见》要求主承销商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这样增加了透明度,也增加了约束机制。引入披露机制可以督促主承销商更加重视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断提高研究质量。

            2、披露网下机构报价情况。《指导意见》要求主承销商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即把参与询价的各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向社会公开,这样不仅方便公众监督,也可以增强对机构报价的"软约束"。

            目前网下询价的披露主要限于首尾两端,即具备询价对象资格的机构名单、最终配售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机构报价情况、主承销商研究报告结论等定价过程的披露将构成定价公开的完整链条,整个询价过程的透明度将获得较大提升。这样可以促进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自律,社会公众也进一步了解询价定价的全过程,不断强化价值投资理念。

    (据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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