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湖北盐业被指强卖劣盐 6家企业拟起诉生产商

    2010-07-29 02:01
    每经记者  陈时俊  夏子航  发自上海

            湖北盐业公司被指强制供应劣盐。这一则消息搅动了盐业的  “江湖”。湖北省京山县海兴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调味)的法人代表李全玉表示,“在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湖北省盐业总公司京山分公司(京山县唯一的对口食盐销售渠道)不顾购买企业购入白色食盐的诉求,强行将一批从湖北应城购进的黄色食盐销售给了客户。”对此,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行业制造处处长邓深乾表示,不存在“强卖”。

            李全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使用“黄盐”腌制加工雪里蕻酸菜发生了产品变质现象,“经过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财产评估,光我们一家就损失了70万元。”

            记者还了解到,受损的6家相关加工企业将对“黄盐”的生产厂商提出诉讼。

    湖北盐业称不存在“强卖”

            据了解,“黄盐”区别于普通白盐,其中多出了一项添加剂柠檬黄。

            “我们确实使用了柠檬黄的添加剂。”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行业制造处处长邓深乾表示,“但柠檬黄也没有毒,当初并没说不能用。”

            从事酱腌菜农副产品加工已十五年的李全玉昨日向记者表示,用了黄盐后,腌制品颜色开始发黑、气味发臭。

            “大约在2008年的8月事情发生后,全省范围内才都停止这种盐的销售,没卖完的返回生产厂家,就地封存。但这期间,湖北盐业的‘黄盐’卖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李全玉说。

            李全玉表示:“湖北盐业卖  ‘黄盐’给我们是强迫的,提出异议也没用。双方当初只是口头交涉,书面证据很难取证。”

            对此,邓深乾认为并不存在“强卖”的情况。“多品种盐的销售,省公司里都是有计划安排的。不过,之前是有用户反映使用‘黄盐’后腌的菜质量不好。有些子公司也不愿意卖这个盐,觉得太难销售。2008年以前,国家六部委没有下达《关于开展餐饮行业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下达后,从2008年11月起‘黄盐’就被停止生产,2009年6月以后不再销售了。当初卖出去的也就卖出去,现在也没有办法了。”

    拟起诉生产厂家

            对于使用“问题黄盐”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6家相关加工企业中的京山县洪泉酱品厂代表蔡树兵于2008年10月31日向湖北省盐业总公司京山分公司提起诉讼,后因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举证不足,宣布其败诉。

            判决信息显示:一审的京山县人民法院因蔡树兵举证因果关系不足,判其败诉。李全玉向记者出示的一份来自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显示:湖北盐业相关分公司在2008年1月21日至6月6日调入的150吨“云鹤牌”食盐,包装上标注的  “产品标准号是GB5461-2000”,实际执行的标准为“Q/HBJD002-2007”,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不得对商品规格、型号、等级、制作成分及其名称和含量等作不真实的表示……’的规定”,对湖北盐业相关分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27380.46元,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去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李全玉称没有选择继续向“湖北盐业”讨说法,而是宣布撤诉此案。受损的6家企业转向告“黄盐”的生产厂家湖北应城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目前,相关企业已呈送国家级监督检验中心的有关证明,准备开庭。

            湖北应城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企业标准作司法鉴定。“湖北盐业卖给我们盐的时候是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强制执行的也是这个标准,现在要用企业标准来判断,我认为是不对的。”李全玉说,“我已将‘黄盐’样品送至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以国家标准作为依据进行判决,预计八月会公布检验结果。”

            显然,当初所销售食盐的标准界定是赢得这场“真假食盐”之争的关键。据悉,李全玉所在县的技术监督局对其产品进行了抽样后,将样品送至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委托进行检验。

            “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司法检验资质,法院指派的那个检验机构有检验资质,而非司法检验资质。”李全玉表示。

            这份检验证明显示,“样品感官指标和白度指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日期是200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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