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黄湘源:处罚两面针为何避重就轻?

    2010-07-22 01:54
    黄湘源

            立案3年,两面针的事情终于水落石出。让人惊异的是,证监会虽然认定两面针存在2003年度虚增收入和利润、2004年和2005年度虚增利润等3项违法事实,但是,除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和相应罚款处分,对其涉嫌欺诈上市的罪责却只字未提,两面针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以及担负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两面针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86亿元,净利润为4096.79万元。经证监会查实,2003年两面针通过虚假销售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利润合计8851.61万元。这意味着两面针虚增利润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2004年1月30日的上市。对于如此明显的涉嫌欺诈上市违法行为,虽然认定违法,却避而不谈违法的具体性质,且所作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又如此之轻,于理不合,于法不通。与两面针2004年上市时高达6.83亿元的募集资金相比,60万的罚款犹如九牛之一毛,即使加上对相关责任人的全部罚款,也是避重就轻,不仅起不到惩罚犯罪、以儆效尤的作用,反而会鼓励企业滥用虚假陈述、虚构利润,欺诈发行上市。

            现在的IPO因涉及股权转移、专利认定、业绩排名等一应弄虚作假的同类案例大有蔓延之势。在这种情况下,严肃追究两面针之类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不仅将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对IPO秩序和市场信用的最好维护,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最近从江苏三友、苏州恒久,到两面针等一系列案件的处罚,尽管每一个的招股说明书都经立案查实存在证据确凿的严重虚假陈述问题,却没有一个是按欺诈发行、欺诈上市来处罚的。这是对IPO中的虚假陈述可以不再认定为虚假发行或虚假陈述,还是为了“维稳”的需要只能轻轻放过?

            或许有人会说,证监会对两面针不认定欺诈上市,并不妨碍投资者按欺诈上市对两面针诉诸法庭。这话就法律维权的角度而言说得一点也没错,从证券监管的角度而言则依然不是证监会推卸其责任的理由。诚然,今年5月刚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将在涉嫌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等5类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等情形列入立案追诉范畴。但是,法律维权的进步不应该成为证券监管退步的理由,即使司法和证券监管在某些程序细节上可能有一些具体的分工变化,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明示于众。

            市场化发行必须以法制化为前提和基础,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对欺诈上市没有严厉的经济和法律制裁,对股价操纵和内幕交易没有严肃的法律追究的条件下,会有一步到位的市场化么?在笔者看来,建立在法制化基础上的市场化发行并不意味着证券监管可以“退居二线”。即使证监会有意仿效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市场化监管规范,那么,为什么不可以像美国证监会那样用自己的名义对两面针之类证据确凿的虚假陈述、欺诈上市提起法律诉讼呢?尽管对于处在新兴和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股市来说,不成熟是其与生俱来的最大特点,但是,容忍不成熟不等于就可以无原则地容忍损害投资者利益、也损害创业板形象的越轨行为。

            严刑峻法,是比严把发行审核关更有效的市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也是提高新股发行上市质量,最大程度地降低因  “信披”不实、不规范和不及时而导致市场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障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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