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银保股权互渗需构筑风险“防火墙”

    2010-05-12 01:54
    每经记者  张玮  发自北京

            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更是发展迅速,银行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事实上早在2006年,保险公司入股银行业的步伐已经开始。当年9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而直到2009年11月,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宣告了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正式启动。

            随着政策出台,银保股权互相渗透加强,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了未来中国金融业发展一个趋势。而目前银行与保险公司互相股权渗透,互相合作中存哪些优势互补领域?还存在哪些潜在风险?保险公司借助银行营销渠道存在哪些不利局面?《每日经济新闻》将为你一一解答。

            近年来,银保股权相互渗透成为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银保公司间的风险有效隔离则被业内称为银保股权合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早在2008年1月16日,银监会与保监会就签署了  《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开展相互投资试点。事实上,涉足保险领域一直是银行割舍不断的情结,而保险业在银行领域的股权也在逐步渗透。

    防范综合经营风险

            “目前国内已有保险公司涉足综合经营,同时也有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在综合经营情况下,业务和风险结构趋于复杂,关联交易增多,风险交叉传递的可能性加大”。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向全行业发出警示,同时也预示了银行保险综合经营趋势愈加明朗,并首次将“综合经营风险”列入2010年重点防范的风险之一。

            据了解,根据监管层的意见,针对综合经营试点,将会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对综合经营坚持“审慎态度”和“稳步试点”的原则。基于上述原则,“一心一意搞好主业”,成为当前形势下监管层反复强调的要点与重点。

            “从保险业看,由于起步晚,在人才、管理、技术、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很多公司还不完全具备综合经营的条件。”吴定富曾指出。

            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综合经营的规章制度,以规范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吴定富指出,要防范非保险子公司风险向保险子公司传递,同时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他还表示,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集团的监管,规范保险集团的市场准入,严把入口关,也将规范保险集团的信息报送,建立保险集团监管数据库,健全保险集团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隔离机制。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会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可能因银保合作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同时,因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的非专业性或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造成因并表管理不健全而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等风险。

    银保联姻需筑“防火墙”

            银保股权联姻,在使金融经营步伐加快的同时,也给现行的金融监管格局带来新的挑战,如何有效隔离银保合作的风险成为包括监管层在内共同关注的问题。

            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的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为银行扫清了涉足保险业的障碍。

            《办法》同时对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做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针对存在的各种风险,《办法》分别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突出了商业银行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要求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

            其次,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

            而在并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最后,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某地方保监局人士指出,建立银保合作有效隔离的对策应分别从金融监管部门和企业角度进行制度设计。

            该人士指出,既要审慎批准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股权合作,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加强关联交易监管,特别是大额关联交易、异常关联交易监管,又把握好控股公司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子公司权益的平衡,防止控股银行严重损害保险公司或控股保险公司利益。

            他进一步分析说,这样可使当前银保股权合作所采用的母子公司独立法人制度设计真正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做到风险在母子公司之间有效隔离,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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