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 禁卖“医疗”概念

2010-02-10 01:25
每经记者  吴文坤  发自北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化妆品命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企业已经开始按照上述规定开始操作。不过,在业内专家和从事化妆品营销的人员看来,有关部门此举所更多的是表达其“规范市场的态度”,实际作用如何尚难判断。

新规严格限定命名用语

        根据上述《规定》,化妆品命名将禁止使用下列内容: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在《化妆品命名指南》中列举了一些“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根据新的规定,如特效、全效、奇效之类的绝对化词意,如处方、药方、药用之类的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都被禁止使用。其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则被重点提出,这类词语主要包括抗菌、抑菌、消炎、抗炎、斑立净、无斑、祛疤等。

        “化妆品已经比食品滞后了。”营销专家孙授诚表示,保健品方面早已经开始规范,比如保健品的说明、标签和广告就不得宣传或暗示疗效作用,否则属于非法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有关部门此次对日用产品发布相关规定,是对厂家的营销手段进行规范,代表了有关部门对市场秩序加强管理的一种态度。

        《规定》也表示,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

化妆品转打其他营销牌

        “我们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武汉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对记者表示,新规对公司的营销不会有什么影响。该企业此前一直在推广宣传自己的  “专业性药用化妆品”适用于烧伤、烫伤、外伤等形成的疤痕。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化妆品企业来说,对命名进行改变并不是什么问题,在上述新规执行后,很有可能的是化妆品企业转打其他营销牌。

        其实化妆品行业早已经有过类似的规定出台。

        据了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据有关媒体的调查,其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多数化妆品包装依旧“容颜未改”。

        孙授诚认为,化妆品企业执行新规定问题不大,但规定也只能治标不治本,企业完全可以从品牌的概念上做文章,而不打效果牌。

        孙授诚还表示,不排除化妆品企业要求其销售人员在推广该产品过程中,继续对消费者提出并夸大药用效果。他认为,要最终解决此问题,只有相关部门在化妆品的审批上下功夫,比如不允许出现“原料上不具备效果的成分”,同时也要引导消费者对化妆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毕竟化妆品是日用产品而并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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