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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黄松有被判无期谁来监督法官

    2010-01-20 04:32
    杨涛(江西检察官)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有人认为,黄松有贪污受贿510万被判处无期徒刑,量刑似乎偏重。而按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10万判处无期徒刑无可厚非。相对于黄松有的量刑而言,我更关心黄松有案的宣判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黄松有案的宣判,昭示着法官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容忽视。司法要独立于地方党政机关,是我们一直在努力追求的目标,但是在提倡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从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系统的贿赂犯罪占全国贿赂犯罪的1/5,有2620人涉案,其中涉及法官占了32%,检察官占10%,法官的比例远远高于检察官。这使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在给两高的评分中,给最高法院的报告只打50分,而给最高检打了80分。法官的腐败现象的加剧,一方面说明法官在今天建设法治社会中,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涌入法院,让他们寻租机会剧增;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对于法官的监督与制约的制度并没有及时跟入。

            有报道统计,全国约70%的落马法官与司法拍卖有关。从黄松有案也可以看出,对于法官的监督,重在司法拍卖环节。因为黄松有涉案,正是与广州中诚广场案执行拍卖有关。一般情况下,拍卖行所得佣金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4成给承办法官,3成给拍卖公司,3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及各方打点等。重庆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重庆高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的落马,皆与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有关。这就给我们提出尖锐的问题,如何监督法官在司法拍卖中的行为?如何防范法官与相关人员的利益输送?如何让执行和拍卖更加阳光透明?甚至是考虑执行权是否应当从法院分离出来。

            黄松有涉案的钱款,与以往许多法官一样,都是通过不法律师做了“掮客”,这也昭示着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事实上,律师与法官勾结的事例屡见不鲜,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就多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穿针引线;深圳中院窝案,贿赂法官事件多以律师为中间人,甚至律师亲自操刀贿送巨款。

            而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我们出台了不少规定,比如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利益勾结。事实上,法官与律师的勾结并没有收敛。最近,重庆高院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再次进行规范,是否能起到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在“规定”频频出台却无法收效的今天,我们可能要考虑的是,如何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且让它在实践中能得到严格地执行。

            如果我们能对上面几个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能收到成效,那么,查处黄松有就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否则,法官们前腐后继,黄松有案的宣判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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