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加速淘汰100万吨/年以下炼油装置

    2009-10-22 03:11
    每经记者  喻春来  发自北京

            酝酿半年之久的  《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以及《石油和化工产业振兴支撑技术指导意见》终于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获悉,淘汰落后产能、培育新型产业成为此次结构调整重中之重。

            该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淘汰100万吨/年及以下的炼油装置,防止以沥青、重油加工等名义新建小炼油项目。未来3~5年内,我国原则上不再新增过剩化工产品的产能,鼓励发展和研发高端石油和化工产品,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加大兼并重组。

    调整重在淘汰落后产能

            据介绍,这两份指导意见是由中国石化协会会同有关专业协会及五大石油化工集团联合编制的。

            对此,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长李勇武称,两意见是对《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化。

            目前,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50%的产品实现了供需平衡,剩下的50%中,20%产能过剩、30%供不应求。李勇武举例说,磷肥产能已经过剩20%的情况下,今年前8个月的磷肥产业投资还同比增长了85.4%。

            石化协会常务副会长潘德润认为,尽管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石化产业大国,却不是石化强国。由于多年以规模扩张为主的粗放式发展模式,行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并不高,增长的基础也不扎实。

            该意见指出,石油和化工大部分初级原料型产品存在产能过剩问题,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势在必行。因此,要严格控制烧碱、纯碱、氮肥、磷肥、硫酸、电石、电石法聚氯乙烯、甲醇、轮胎、染料等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建设,未来3~5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产能,依托现有企业择点建设炼油、乙烯项目。

            在原油加工上,意见要求,到2015年,我国将形成若干个2000万吨/年级的炼油生产基地,炼油企业平均规模达到500万吨以上。争取到2015年,原油加工能力达到5.5亿吨左右,成品油产量达到3亿吨左右。

            在产业布局上,意见规划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产业集聚度进一步提高,形成若干个2000万吨/年级炼化一体化生产基地。

            意见中提到,要鼓励发展和研发高端石油和化工产品,努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从信贷上限制落后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和难点,将通过研究建立产业退出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李勇武说道。

            因此,意见也明确提出,应尽快研究建立产业退出机制,通过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促进结构调整顺利实施。对必须淘汰的产能,要在能源、用水、信贷等方面限制其供应。对于明显过剩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通过有效方式促其退出市场。对转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行政审批(备案)、土地、融资等方面应给予支持。

            在加大退出的同时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意见已明确要通过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等措施支持优势、支持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形成一批国内市场占有率高、国际有影响的大型石油和化工企业集团。

    新闻链接

    国土部:产能过剩项目不安排用地指标

    每经记者  张敏  发自天津

            国务院正在力求从土地审批环节解决目前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现状。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通知》要求,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其中,“产能过剩行业”主要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船坞船台等。

            同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要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良性发展需要用地启动周转的,要给予计划指标支持。

            国家信息中心资深研究员牛犁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近期产能过剩现象引起了多个部委的重视,除了国土部,财政部、央行、银监会等多个部委都将可能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调整。

            国土部规划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国土部将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尽快修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同时要求,对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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