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基本达成调解

    2009-05-21 03:06
    每经记者  方俊

            经过近两年马拉松式的博弈,5月20日,经杭州中院调解,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127件系列案件中的118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另有7名原告由于股票卖出时间早于虚假陈述揭露日而无法获得赔偿,同意撤诉;剩下两个案件当事人由于双方计算方法争议较大,选择了昨天上午在杭州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择日判决。

    118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陈艳军等127名原告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而在2007年4月30日,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因杭萧钢构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陈艳军等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故请求判令杭萧钢构向陈艳军等人分别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5月19日上午,在杭州中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等五名原告律师,与被告杭萧钢构的代理律师和公司代表在杭州中院七楼会议室就杭萧钢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行了磋商洽谈。

            双方律师对该案损失计算的时间节点基本意见一致,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4月2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07年5月16日。凡在2007年2月12日至4月28日之前购买杭萧钢构股票,直至2007年4月30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均可获得赔偿。

            5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其中的118件案件达成协议并签订民事调解书:杭萧钢构于2009年6月30日前,在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按照82%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各原告分别支付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各半负担。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因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获得赔偿。

    案件仍未完全结束

            尽管127件案件中有118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其余9件案件中,有7名原告由于股票卖出时间早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无法获赔而撤诉;另外两件因当事人双方间尚存较大争议只得选择昨日开庭审理,择日判决。

            该两件案件的代理律师薛洪增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个案件最大的问题是原告与被告在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不一致,导致损失计算结果相差几十万元。鉴于双方存在理解偏差且争议较大,双方律师一致同意稍后再行协商或者等待法院判决。

            律师厉健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一周之内通过调解圆满结案,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此案件的圆满结束也说明了股民维权意识的觉醒,但他认为股民依法维权的意识还有待增强。

            他认为,目前已有股民在杭萧钢构、东方电子、锦州港等案件取得胜诉或调解的先例,相关执法机关也日趋成熟,尽管股民是个弱势群体,但对上市公司的确存在违法违规损害股民权益的案件,股民应该有信心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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