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第二大人力资源服务商任仕达(中国)公司前员工卢军诉公司在处理“5·12”地震捐款等事项上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并侵害自己人格尊严一案,再次延期。
每经记者 王文嫣 发自上海
任仕达(中国)公司前员工卢军指责公司不该借助如此惨烈的灾难来忽悠公众,营造自身的品牌形象。公司回应称,要求1900万元的经济补偿才是卢军真正的目的。
全球第二大人力资源服务商任仕达(中国)公司前员工卢军诉公司在处理“5·12”地震捐款等事项上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并侵害自己人格尊严一案,再次延期。因任仕达(中国)公司下属的上海派遣人才公司提出延长举证期限,庭审被临时取消。
卢军:
公司借灾难塑造自身形象
去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上海派遣人才公司在地震发生次日就号召员工进行捐款。时任上海派遣人才公司市场总监的卢军也通过公司捐款3000元。
卢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他此后屡次向包括公司中国区总裁等人在内的负责人咨询捐款明细,均未获得明确答复。
去年5月19日,负责媒体宣传的他第一次向公司负责捐款的工作人员咨询捐款情况,打算以此作为宣传素材,而相关人员未作回复。
随后,一家网站要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捐款慈善榜,于是卢军第二次通过邮件向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相关人员称将直接回复媒体,便未告知员工捐款情况。事后卢军从该家网络媒体的网站上看到“任仕达”员工捐款数额为2.8万余元。
1个月后,卢军得知政府公布了捐款可抵扣部分个税的政策,便向接收他捐款的工作人员索取捐款凭证。但相关工作人员称,仅有包括1张3000元个人捐款收据在内的1.5万元左右的收据,而其中12050元的捐款主体为上级公司的部分员工,并没有提到他所在的上海派遣人才公司员工的捐款凭证。
此后,任仕达(中国)在内部刊物上登出告示,计划出资在四川都江堰市建设希望小学。消息公布后,经常有记者向卢军询问该公司捐建希望小学的动向。他向公司高层询问事情的进展,并在电话中对某些高管进行了叫骂,指责公司不该借助如此惨烈的灾难来忽悠公众,营造自身的品牌形象。
仲裁:
要求公司补偿1900万元
卢军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去年10月,公司提出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当天他向任仕达(中国)总裁保罗、法人代表邵新道、人力资源总监AmyZhang等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揽子”条件,要求他在任时负责对外宣称的地震捐款,由任仕达予以履行。
去年12月5日,上海派遣人才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总经理要求和指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和运作”为由,解除了与卢军的劳动关系。
随后,卢军对此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1900万元的经济补偿。今年2月,卢军又对公司提出了人格权诉讼,认为原公司涉嫌不履行捐款承诺、拖欠巨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违反社会公德及公共利益,对他造成了欺骗并导致他一同参与“欺骗”,侵犯了他的人格权,要求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并要求公司对公众致歉。
原本该案定于今年3月初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上海派遣人才公司提出延长举证期限,该庭审被临时取消。
公司:
拿地震捐款来炒作劳动纠纷
任仕达公司创办于1960年,总部位于荷兰,目前为全球第二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05年正式进入中国。卢军从2005年起就在任仕达(中国)工作。
据他介绍,任仕达在中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任仕高企业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 (下称任仕高公司)。2006年,该公司通过并购掌握上海人才有限公司80%以上的股权。控股上海人才公司后,又间接控制了下属公司上海派遣人才公司70%的股份。
昨天,《每日经济新闻》与任仕达(中国)委托的公关负责人傅先生取得联系。傅先生发向《每日经济新闻》来声明称,卢军置公司和员工积极抗震捐赠、履行承诺的事实不顾,将其与公司的个人恩怨,转化为“地震捐款”事件,导致公众对任仕达产生误解。
傅先生指出,卢军与该公司的劳动仲裁纠纷中,提出了1900万元的天价经济补偿,这才是他真正的目的。
声明称,捐款事件的真相是,“5·12”大地震发生次日,任仕达(中国)公司大部分员工主动响应并捐款,卢军也是捐款者之一。捐款后,公司向全体员工致感谢信,捐款信息和捐款积极分子在给上级党委的简报中公布。对于卢军提出公布捐款明细的要求,公司由专人及时作出解释,并希望卢军能充分尊重其他捐款人明确表示不公布捐款明细的个人权利。
至捐款活动结束,任仕达(中国)(含在中国子公司)的员工分批捐款总额共30702.2元,其中上海派遣人才公司职工捐款12995元。所有捐款直接交上级党委统一捐赠,任仕达(中国)也已将50万元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用于定点支持都江堰市重建,包括但不仅限于希望小学,并具备相应证据。
傅先生同时提供了上海慈善基金会开具的捐款专用发票和捐赠证书的复印件图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援建希望小学等的相关票据及证书,出具日期均为2008年10月20日。
声明表示,卢军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未经公司批准,数次擅自以公司名义参与组织各类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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