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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银行福州分行数百万资产可能流失

    新华社 2008-10-29 00:00

      2002年9月,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市分行将600万元借给一家企业,同时与另外一家企业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两幢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并经房管部门登记生效。 

      贷款到期后,因拖欠高达457万多元的借款本金,光大银行将贷款企业与抵押企业告上法院。然而,经法院调查,抵押企业与其所抵押的房产存在权属争议。 

      数百万元的银行资产面临流失危险。专家认为,这一事件反映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贷款抵押审查时不够严格,敲响了资产抵押审查的警钟。 

      拖欠借款数百万 银行将企业告上法院 

      2004年7月1日,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将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集团”)和福州市包装机械厂告上法院,称前者拖欠其借款本金457万多元,后者应承担担保责任。 

      光大银行称,2002年9月,光大银行与九星集团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00万元,借款自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同时,光大银行又与福州市包装机械厂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福州市包装机械厂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人民埕A、C座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在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抵押登记,获得了《房屋他项权证》。 

      截至诉讼期间,九星集团尚拖欠光大银行借款本金457万多元。为此,光大银行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福州市包装机械厂应按约履行其抵押物担保责任,判决光大银行对福州市包装机械厂的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新旧包装机厂之争 抵押房产陷入争议 

      由于借款企业无法归还贷款,光大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福州市包装机械厂的抵押房产,却由此引起新旧福州包装机械厂的争议。 

      2005年11月,福州市九星乾坤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王凤英、黄长生、陈继森等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被抵押的房产属于1989年成立的福州包装机械厂(以下简称旧包机厂),而不属于签订《抵押合同》的福州包装机械厂(以下简称新包机厂)。 

      经法院听证查明,旧包机厂于1989年1月由福州市台江区政府义洲街道办事处设立,1997年12月改制,以43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凤英等14个自然人和九星公司,1998年1月,王凤英等将其改制为黑马公司,并于同年10月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包机厂的登记,企业的安置、设施、债务等都由黑马公司负责处理。 

      1999年4月12日,旧包机厂(此时旧包机厂已改制为黑马公司,而新包机厂尚未成立)取得人民埕A、C座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6月16日,台江区宁化街道经济办以其名义设立了一家与旧包机厂同名的新包机厂。2003年,黑马公司变更登记为福州市九星乾坤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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