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宋城演艺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侵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1-07 15:14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艺(SZ300144)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此案始于2020年7月,宋城演艺指控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江南宋城运营方)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使用“江南宋城”等标识,侵犯其“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赣州方面辩称,“江南宋城”是景区名称而非商标使用,并强调该景区有悠久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承,如1994年的“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此前,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宋城演艺胜诉,要求瑞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85万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前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瑞宏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宋城演艺的全部诉求。赣州市江南宋城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朱坚表示,此判决为赣州打造宋城品牌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其在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中的使命。

    每经记者 于垚峰    每经编辑 梁枭    

    杭州宋城演艺与赣州江南宋城之间的侵权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赣州当地某知情人士处获悉,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艺(SZ300144,股价8.74元,市值229.2亿元,以下也简称宋城公司)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赣州江南宋城运营方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侵权,驳回宋城演艺全部诉求。

    赣州江南宋城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朱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表示,在获悉本案终审的结果之后既振奋也释怀,深知这就是赣州打造宋城品牌的“定心丸”,也进一步明确了其在传统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上的使命与责任。

    1月6日下午,记者针对上述案件向宋城演艺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宋城演艺一审、二审皆胜诉

    宋城演艺与赣州江南宋城的侵权纠纷案,最早始于2020年7月,《每日经济新闻》曾于2020年8月5日刊发报道《宋城演艺状告赣州江南宋城指其侵权?江南宋城:未接到相关诉讼》。

    2020年6月,赣州市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被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赣州“江南宋城”这个城市品牌刚刚树立,就被杭州宋城演艺一纸诉状告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侵害了宋城演艺的商标,并存在不正当竞争。

    赣州江南宋城的运营方为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原名赣州城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实控人为赣州市国资委。

    宋城演艺认为,瑞宏公司所运营的赣州江南宋城网站以及“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江南宋城资讯平台”微信公众号所使用的“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侵害了宋城演艺“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

    瑞宏公司列举了不侵权抗辩的相关事实:一是1994年12月18至1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在赣州市举办了“94 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二是2020年6月,赣州市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被江西省文旅厅确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三是以“江南宋城”作为地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依次为“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江南宋城章贡馆”“客家大院(郁孤台店)”“江南宋城文化研究院”等。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结果为宋城演艺胜诉,判决瑞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宋城演艺“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瑞宏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国旅游报》刊登声明,就本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宋城公司消除影响;瑞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城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共计85万元。

    瑞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瑞宏公司表示,公司使用“宋城”“江南宋城”“江南·宋城”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瑞宏公司使用“江南宋城”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江南宋城”系“赣州市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景区简称,瑞宏公司对外使用“江南宋城”时均会在显著醒目位置加上自己的商标LOGO使用,该标识与涉案“宋城”商标不构成近似。

    不过,二审法院的判决仍然为宋城演艺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宋城演艺全部诉求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瑞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瑞宏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涉案景区“赣州市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是赣州市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带动革命老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华传统文化传承、提高文化软实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区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系表征景区名称,并非商标性使用。

    第二,“宋城”具有“古代城市名称”“宋代城市”“景区名称”等多重含义,具有很强的公共资源属性和描述性,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

    第三,瑞宏公司所使用的“江南宋城”“江南·宋城”等标识与宋城公司的“宋城”商标区别明显,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四,结合景区的特殊性,相关公众在选择观光、演出等服务时注意力较高,并不容易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

    宋城演艺辩称,涉案商标“宋城”经过宋城公司30余年的经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景区是2020年才开业的4A级商业旅游景区,具有商业属性,与仅在1994年举办过一届的所谓“宋城文化节”不存在任何关联;瑞宏公司与宋城公司均位于江南地区,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江南宋城”景区与宋城公司及所经营的“宋城”景区存在关联;瑞宏公司对宋城公司注册的“宋城”商标提起40余起商标权无效和撤销请求,试图否认“宋城”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景区“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河套老城区,系国家4A级景区,在地理位置上属于“江南”的范围。赣州市历史悠久,至今保有宋代的城市布局以及众多的宋代文史古迹,被誉为“宋城博物馆”。赣州市政府曾于1994年、1995年举办过“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人民日报》等国内主要媒体进行了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区入口以及景区内的公共设施上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系向社会公众传达该景区所承载的宋代历史、建筑、人文等信息;同时,亦符合作为景区简称使用的惯例。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三、驳回宋城演艺的全部诉讼请求。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141706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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