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嘉实创新先锋混合基金经理王宇恒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王宇恒通过微信聊天明示、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导致张某账户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交易趋同。尽管王宇恒在听证会上提出了多项申辩理由,如聊天内容仅为行业信息交流且未影响张某交易决策等,但天津证监局认为张某的趋同交易行为与王宇恒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最终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肖芮冬
近日,天津证监局公告,对王宇恒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王宇恒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王宇恒提出了多项申辩理由,不过未被采纳,最终被罚1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5年5月20日,王宇恒入职某基金公司。2022年5月28日~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恒担任该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按照姓名、任职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匹配,刚好与嘉实创新先锋混合原基金经理王宇恒相一致。
12月18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证监局表示,对王宇恒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2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宇恒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事实。
具体来看,决定书提及,2015年5月20日,王宇恒入职某基金公司。2022年5月28日~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恒担任该基金公司基金经理。
2022年5月28日~2023年11月2日,王宇恒负责某基金投资指令下达等日常投资管理工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持仓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等未公开信息。
根据姓名、任职时间等公开信息进行匹配,可以发现,刚好与嘉实创新先锋混合原基金经理王宇恒相一致。该基金的公告显示,王宇恒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12月27日离任嘉实创新先锋混合的基金经理。
决定书还显示,王宇恒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2020年~2023年11月2日频繁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交流,交流内容涵盖行业信息、技术动向、公司基本面、个股等。此外,二人还存在互相介绍投资、合作项目以及资金换汇等行为。
2022年5月28日~2023年11月2日,王宇恒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张某操作“张某”招商证券账户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关交易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发生趋同。
记者注意到,在听证过程中,王宇恒还提出了多项申辩意见,具体如下:
其一,王宇恒主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拾轿子”的目的,客观上无收益,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有本质区别。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系职务需要,是为实现基金资产的更大收益。
其二,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内容均为股票相关行业信息及相关推测性观点,不属于未公开信息。
其三,张某是资深科技投资人,拥有广阔信息源和行业资源,足以独立作出交易决策,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未对后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交易趋同属于概率事件。
其四,王宇恒为基金财产增值作出巨大贡献,不存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等严重情节,拟作出的处罚过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过,经复核,天津证监局认为,张某的趋同交易行为与王宇恒的明示、暗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张某账户交易的整体趋同比例在王宇恒任职期间显著提高,交易趋同明显异常。对于案涉7只股票,王宇恒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时间、王宇恒与张某聊天谈及相关股票的时间、张某从事相关交易的时间存在关联性。至于张某作为行业人士是否有自己专业判断、王宇恒意见是否为张某实施决策的唯一信息,不影响案件违法事实的认定。
最终,天津证监局对王宇恒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21131444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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