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每经记者 石雨昕 每经编辑 陈旭
9月14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财政部日前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4〕116号,以下简称《使用办法》)。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坚持自用为主,物尽其用;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强化收入管理,确保规范有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方面,《使用办法》规定,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中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布并实施,这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伴随该条例的实施,相关部门已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
施正文认为,此次针对资产使用制定的《使用办法》,有助于共同构成完整覆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有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管理低效及腐败问题。
在对外投资方面,《使用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中央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施正文表示,市场投资行为是有一定风险的,对中央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等行为严格约束,有助于防范市场行为带来的风险,能确保不会因投资亏损影响政府职能与公共服务。
相比之下,中央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适度放宽了对外投资,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这有利于提高资产配置与使用效率,但仍需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办法》对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管理权限和要求再次进行了明确。
《使用办法》强调,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房屋资产,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公务用车应当用于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面,《使用办法》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房屋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转租转借。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资产管理意识逐步增强,资产使用管理不断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较低,不利于落实主体管理责任;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程序;新形势下需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和房屋资产、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资产调剂共享和盘活利用中的功能作用。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过去,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房地产等资产管理存在的松散问题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次出台《使用办法》体现了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通过规范化管理,对涉及的房产资源设置了严格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房屋出租、出售等行为得到规范,防止随意投资行为可能带来的外部风险,有利于促进中央单位健康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此外,此举也有利于防范房屋在出租、出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经营风险与问题,确保房源交易的规范性。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