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息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部分信托公司、银行理财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下发《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林刘玄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要求,资管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各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产品之间披露“颗粒度”存在差异。
每经记者 宋钦章 每经编辑 马子卿
日前,有消息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部分信托公司、银行理财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下发《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每经记者从业内获悉,有信托公司已经收到了该征求意见稿。
据悉,征求意见稿针对在国内发行和管理的信托、理财和保险资管产品,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责任、方式、一般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合同约定等,并对产品募集期、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了具体要求。
5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包括制定《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以及修订《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7部规章。
去年,金融监管总局资管司在成立后发文称,我国的资管业务已形成了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多角色同台竞争的“大资管”格局。
在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资管司指出,要加强对信托公司、理财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三类机构的行为监管,抓住“适当性管理”这个关键,从“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三个维度对资管机构提出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产品销售时全面、完整、准确揭示风险,产品存续中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的问题。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林刘玄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要求,资管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各机构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产品之间披露“颗粒度”存在差异,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披露内容不全面。部分机构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数据,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另外,底层资产信息穿透披露可能存在不充分的情况,导致投资者难以评估投资风险。
二是业绩展示区间不一。目前业绩展示区间主要有七日年化收益率、近一个月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以来全区间年化收益率等,但是基本上是以“业绩好看”为原则,哪个有利展示哪个,“报喜不报忧”。
三是信息披露渠道、时间不统一。关于披露渠道,部分机构会通过自己的官网、APP等进行信息披露,另外还有部分机构只通过代销进行信息披露。关于披露时间,有的机构选择在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披露季报,还有一些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披露,缺乏统一规定。
四是及时性和准确性存在一定问题。部分机构存在长时间未披露产品净值的情况,还有些机构进行误导性、选择性、欺瞒性披露,甚至直接虚假披露,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产品现状。
另外,还有包括缺乏统一信息披露平台、机构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方式多样等问题。林刘玄律师认为,“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信息披露是卖者尽责的一个重要内容。规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随着《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们相信资管产品市场必将越来越规范,进而带动市场繁荣发展。”
每经记者了解到,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边界常存在模糊地带。以信托产品为例,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常常对此达不成统一认识。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明浩在署名文章中提到,在资管新规已经落地、刚性兑付已被打破、信托公司无法兜底投资风险的现在,知情权已经成为信托财产发生亏损时投资者保障其投资财产安全的倚仗。
但知情权的范围并非无限的,对信托计划委托人知情权范围的理解,应当结合特定信息披露主体有无明确合同依据、与信托财产的处分是否有直接联系、是否会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等因素综合判断。“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作为委托人的知情权益突破合同约定获得法律保障的难度较大,但我们认为,对信托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出更高要求是未来的趋向。”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VCG41N92612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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