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陈俊杰
3月25日,上交所对维科技术(SH600152,股价5.97元,市值31.56亿元)发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对维科技术及有关责任人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时任董秘薛春林予以通报批评。
事件起源于2023年9月19日,维科技术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以下简称“LG新能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维科技术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了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的股权。
据悉,本次交易前,维乐电池注册资本5622万美元,LG新能源持股34%,维科技术持股42%;本次交易后,维乐电池从维科技术的参股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并且该交易已于2023年10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此外,维乐电池在2022年实现的净利润为亏损2.13亿元,占维科技术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03%,足以触发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然而,公司并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直至今年1月30日,维科技术才召开董事会对此次交易进行追认审议并予以披露,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更是延迟至2月26日才得以补充完成。维科技术称,因前期公司工作人员对有关规则理解有误,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后经自查发现,该股权收购行为已涉及需要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形。
对此,上交所指出,维科技术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和时任董秘薛春林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上交所决定对维科技术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此外,上交所还将这一纪律处分通报给中国证监会,并将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要求维科技术及其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交易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董监高人员需深入排查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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