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彭斐 每经编辑 陈俊杰
因前期会计差错导致一季度营收数据不准,济南高新(SH600807,股价3.32元,市值29.37亿元)被监管部门警示。
11月17日晚间,济南高新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被警示的原因,在于山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济南高新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
2023年初,济南高新子公司山东瑞蚨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蚨祥公司”)开展黄金贸易业务,公司在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对有关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警示函所涉及的事件中,瑞蚨祥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账户用于开展黄金贸易销售业务,并在贸易业务中承担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因此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采用总额法进行了收入确认。此后,济南高新重新将该类业务模式下的数据和交易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总结。
济南高新方面表示,鉴于瑞蚨祥公司在贸易业务中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特征,瑞蚨祥公司更倾向于代理人角色,公司认为采用净额法确认更能体现业务实质。为更加客观、准确地披露会计信息、反映业务实质,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经公司审慎决策,公司将2023年一季度黄金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需对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净利润。
今年8月19日,济南高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有关贸易业务进行重新梳理,将上述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2239.11万元。该事项也导致济南高新前期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从事件影响来看,上述调减发生在济南高新2023年中报披露前,而该次会计差错更正仅影响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未影响公司前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不过,上述行为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王成东作为济南高新董事长、雷学锋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警示函显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高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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