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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科员与房管局会计共谋,转走1.3亿保障性安居工程款!一人病亡,一人被判10年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6-30 15:44

    每经编辑 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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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是某国有大型银行某支行科员孙某,一个是房管局会计苏某。孙某和苏某两人6年竟共谋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资金共计1.31亿元转入所控制的多个私人银行卡账户,大部分被孙某用于完成其本人或他人存款任务及购买理财产品、股票证券等,其中1590万元供两家商贸公司的负责人长期进行经营活动……

    在两者的聊天记录中,互称“利益共同体”,最终二人造成被挪用的公款680.1万元至今未追回,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6月30日,每经小编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银行员工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案人苏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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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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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资金

    1.31亿元被转走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孙某原系某国有银行合作市支行员工,2021年2月1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合作市(县级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11日被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根据判决书,孙某并非一人“单打独斗”,而是有一个名叫苏某的帮手与其一同共谋作案。在他们的聊天记录中,两人互相称为“利益共同体”。而苏某为合作市住建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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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苏某利用经手、管理合作市原房管局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合作市房管局10张空白转账支票和支付密码先后提供给孙某。

    孙某利用审核票据、转账结算等业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等为由,将合作市房管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资金1.31亿元转入其所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至此,二人将本该属于房管局的巨额工程专户资金款挪为己用,进行营利性活动。

    检索发现,2021年10月24日,合作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某国银行甘肃省合作市支行营业室主任孙某涉嫌严重违法,按程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孙某因患有2型糖尿病伴有并发症、2型糖尿病性肾病、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3级(高危),案发后被取保候审

    此外,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会计苏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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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分钱用于完成存款任务

    购买理财产品、股票证券等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苏某于2008年9月担任合作市原房管局出纳,2009年1月担任原房管局会计,后因机构改革,原房管局并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某继续负责原房管局相关财务工作。

    2014年9月4日,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账户在某国有银行合作广场分理处开户。而在几个月前,孙某刚好被聘任为该分理处主任。

    据孙某供述,自2014年9月房管局将账户转入某国有银行合作市广场分理处后,其利用苏某房管局会计职务上的便利,用苏某提供的支付密码、盖好房管局财务印鉴的空白支票、密码器,结合自己的职务便利,用提供假的余额对账单、明细对账单等手段,分十次以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的名义将合作市房管局近1.31亿元资金转入多个私人账户内,用于完成个人存款任务、贷款任务、理财任务、证券任务和对公存款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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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孙某与苏某共谋后,苏某利用经手、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合作市房管局十张空白转账支票和支付密码先后提供给孙某,孙某利用审核票据、转账结算等业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等为由,将合作市房管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资金分多次转入其所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大部分被孙某用于完成其本人或他人存款任务及购买理财产品、股票证券等,其中1590万元供两家商贸公司的负责人长期进行经营活动。

    经查,苏、孙二人累计多次挪用公款1.31亿元,挪用公款时间长达六年之久,案发前已归还1.20699亿元,案发后归还350万元,剩余680.1万元公款未退还,其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0.1万元。退赔追缴的赃款及部分孳息已上缴国库和发案单位资金专户,未能追缴的赃款及其孳息应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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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苏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孙某某和苏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共谋、策划取得挪用款,二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当,应当依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孙某与苏某多次挪用公款1.31亿元,至案发前已归还1.20699亿元,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为1030.1万元,被告人孙某挪用公款数额为1030.1万元。鉴于孙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退赔15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相关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此外,判决书显示,苏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因病死亡。

    编辑|程鹏 杜恒峰

    校对|何小桃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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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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