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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融资环境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2023-04-04 14:34

    过去十多年,地方国有企业在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地方隐性债务和投融资风险增加问题。近年,国家对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政策持续加强,特别对地方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合规性高度关注,中央、省、市出台多项政策防范及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挑战。笔者根据自身从业经历,对当前融资环境对地方国有地方国有企业的影响进行了梳理,并思考了相应的应对策略,现作分享交流。

    一、当前融资环境对地方国有企业的影响

    (一)加强了对地方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合规性要求

    1.严控违规举债。一是严肃查处违规举债行为;二是规范产业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防止变相举债;三是清理违规担保行为;四是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国有企业的信贷业务;五是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六是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以合规商业模式运作的政府类客户和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2.规范债务管理。一是提前地方政府财政赤字水平,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增加资金来源;二是妥善处理存量隐性债务,特别是严格按照中央“严控新增、化解存量”的政策导向清理存量隐性债务。

    3.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防范工作,使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管理更加明确也更加严格。

    (二)加强了对资管业务的管理

    1.2018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意见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限制“多层嵌套”;明确限制非标债权资产和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仅允许在2020年底前的过渡期内,续发老产品(即“期限错配”的产品)对接新增资产。

    2.银监会继续按平台客户名单制对地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一是对平台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总量控制;二是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发放贷款的融资主体必须现金流全覆盖;三是“退出类”平台贷款不得投向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四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风险缓释中需授信审批的权限上收总行,“仍按平台管理类”授信审批权限上收总行。

    3.地方国有企业具体业务模式管理趋严,财政部2020年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进行了限制和明确。办法并未将棚改、易地扶贫搬迁列为例外领域,同时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3年。此外,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明确了10%红线要求(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同时加强对了PPP项目的合同、项目执行情况复核和预算管理的审核。

    一般情况下,地方国有企业的融资很大程度上依托金融机构的融资保障,相当程度的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的资金期限错配及理财资金,在上述政策影响下,很多已取得储备授信或已提款融资都受到资管信管限制,成为无效授信,融资渠道相应收窄。

    (三)加强了对政府隐性债务及违规担保问题的管控

    在当前融资环境中,政府隐性债务及违规担保等问题已成为地方国有企业在融资路上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2017年以来,财政部一直强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监管,这使得当前隐性债务增长势头得到遏制,隐性债务减少1/3以上。在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均涉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相关政策明确表明:

    1.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和承诺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为地方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地方国有企业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地方国有企业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地方国有企业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等。

    2.地方国有企业的还款较为依赖当地财政资金,地方政府财政相关指标仍是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一是地方国有企业所在层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及增速;二是财政收入结构及变化,尤其要关注当地土地出让收入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的影响;三是高度关注地方政府在持续建设投入后形成的真实债务负担较重,经政策严管后可能引发债务运行系统性风险,融资主体的资金接续风险及项目因无法继续融资形成的工程烂尾风险。

    据此可以预测,今后地方国有企业依靠地方政府财政兜底取得融资授信的情况将越来越少,其融资及资金方面都需要通过自身经营收入及带有良好经营现金流收益的项目进行支撑,否则很可能影响融资机构对企业融资业务的判断。

    二、融资工作对策

    一是严控隐性债务新增风险,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按照中央“严控新增、化解存量”的政策导向清理存量隐性债务,一方面严控新增,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新增隐性债务;另一方面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对已经认定的隐性债务要积极的与债权银行沟通,对所形成的隐性债务进行提前还款操作,同时也要与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尽量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提前还款资金,确保合法合规的清理隐性债务。

    二是重点提升自身经营性现金流项目融资。

    对于商业化运作的经营类项目投资需进行详尽的可行性研究,做好对项目自身的经营性现金流测算,明确项目自身现金流收益的情况,已确定符合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的基本条件后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对于有一定经营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可根据《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对项目进行包装申请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来解决融资问题。

    三是拓宽融资途径,规避融资风险。

    主要通过整合优质业务,拓展主辅两业,特别是要结合国家和省市战略发展规划,把握政策导向和行业导向,通过积极创新开拓,实现业务提档升级,并以此为载体抓住政策“窗口”,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债权融资,通过“多条腿走路”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作者系成都市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第3期)学员、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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