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设计层面,当委托人在信托契约或信托架构上保留了对信托财产的过多控制权,且权利保留导致信托财产能够被委托人自由支配,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则会明显增加。
◎并非所有的信托目的都可以享受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比如非法避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隐匿非法所得资产等企图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是不被允许的。
每经记者 宋钦章 每经编辑 陈星
频频因直播带货登上热搜的张兰(俏江南创始人),近日因其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消息广受关注。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2022年11月2日公布的判决,法院同意张兰的债权人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提出的向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申请。
同时,法院在该判决中明确了张兰所设立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张兰,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作为张兰的债权人有权对该等资金进行追索。
这也意味着,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被击穿。消息一经传出,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也受到质疑。境外家族信托为什么被击穿?境内家族信托是否也存在被击穿的可能?家族信托用于资产保护究竟靠不靠谱?
图片来源:SG Courts 网站
所谓家族信托,根据《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公布的判决书,Success Elegant Trust是张兰为儿子汪小菲及其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家族信托,信托声明日期为2014年6月3日。
为了设立该家族信托,张兰于2014年1月2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以下简称“SETL”),并是其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
SETL公司在瑞士信贷和德意志银行分别开立了银行账户(以下统称“两个银行账户”),随后张兰将资金陆续转移至两个银行账户中。
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公布判决,法官认定,尽管两个银行账户以SETL公司的名义存在,但张兰保留了其中资金的实益所有权,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作为张兰的债权人有权对该等资金进行追索。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法官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张兰仍可自由地从银行账户为自己转账。2014年11月26日,张兰还动用信托项下银行账户的资金购买了纽约的一套公寓。
第二,在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
第三,张兰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的邮件中明确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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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虽然有关资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张兰为该等资金的实际权利人,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债权人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或索赔。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官网发文称,纵观法院该判决书的论述过程,家族信托是否会被法院击穿的核心在于家族信托项下财产的实际权利人是否为委托人,而这个问题本质上其实是对家族信托效力的判断。
对于一个有效设立的家族信托,其应当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即委托人通过家族信托将其财产转为信托财产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因此,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现偿债不能的情况,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责任财产,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直接对信托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
反之,如果家族信托存在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等情形,自然也不应当存在相应的信托财产,即该家族信托项下财产本质上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该等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因而无法发挥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强在接受每经记者微信采访时也表示,此家族信托项下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为委托人,而非托管人,其实质上并不算家族信托。“有效的具备资产隔离功能的家族信托,在委托人将其财产转为信托财产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每经记者采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法律中心执行主任王旭律师(TEP),他认为,应当从两个层面来看待信托被击穿的问题。
法律设计层面,当委托人在信托契约或信托架构上保留了对信托财产的过多控制权,且权利保留导致信托财产能够被委托人自由支配,信托被“击穿”的可能性则会明显增加。
实践操作层面,即使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表面上没有保留过多权利,但如果委托人的所有指示,受托人都“不假思索”的严格执行,这种情况就可能属于实质虚假信托,其资产保护功能也会受到影响。
“这个信托可能在两个层面均存在问题。从法律设计层面来看,她在SETL公司中担任董事、拥有支配公司财产的权利、其信托契约的设计或许也存在较多权利保留因素。实践操作层面,她为SETL银行账户的签字人,曾动用信托项下资金购置房产,且信托运行过程中,其律师还向银行发出邮件,声明该账户由张兰维护。从公开信息来看,该家族信托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具备可被击穿的‘基因’。”王旭如是说。
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不禁让高净值人士担忧:境内家族信托是否也有资产隔离失效的可能?
王旭认为,被击穿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资产。“境内家族信托也可能被击穿,但相对于境外家族信托而言难度更大。”
谈及原因,他告诉每经记者,这和境内外信托的法律规则差异、立法基因有关。首先,境内外的法律规则存在差异,境外的信托规则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对委托人的权利保留、虚假(sham)信托、虚幻(illusory)信托等问题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相比之下,在境内想要击穿一个家族信托,则没有充足的规则可供援引。
此外,境外信托与境内信托的立法基因也不同,境内信托对家族信托委托人保留权利的态度更加开放,甚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所享有的强制性权利。
“但这并不意味着境内的家族信托不可能被击穿。”王旭补充,这个家族信托架构放在境内,也有被击穿的可能性。虽然境内法律规则尚未明确规定权利保留对信托的影响,且明确规定了除特殊情况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但在实质操作层面,如果委托人保留了对信托资产的无限控制权,法院也可能认定委托人对信托资产的支配与其对普通银行资产的支配权限一致,进而采取间接执行措施,要求委托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将信托资产转移至其本人名下,并用于偿还债务。“虽然间接执行的情况在境内尚未出现,但我们不能忽视这种潜在的可能性。”
王旭进一步强调,诸多信托都存在这样的共性,即委托人对信托的无限控制权影响了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一般而言,对信托资产投资的控制权不会对其资产保护功能造成太大影响。但如果控制权体现在信托财产分配层面,比如委托人可以决定信托财产分配给谁,分配多少等,就很容易影响它的资产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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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认为,首先需要从家族信托的本质出发理解问题。家族信托的本质可以从法律本质和目的本质上进行定性。
家族信托的法律本质是,委托人将资产转入信托,由受托人持有、管理、分配信托资产,受益人从信托资产中获益并监督受托人。
家族信托的本质目的在于家族财富的持有、保护和传承,而非逃避债务、规避纳税义务、隐匿非法所得。“家族信托的法律本质要求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能无节制地支配信托财产;家族信托的目的本质则决定了家族信托不能用于非法避债。”
“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具有社会属性,是鼓励高净值人士财富创造的工具,因为有这样的资产保护工具存在,他们才能免去后顾之忧,更大胆地进行财富再创造。”王旭坦言。
同时他也提到,家族信托虽然是资产保护工具,但资产保护的目的必须合法,不能单纯使用家族信托规避已有债务。“比如企业家在自己经营状况良好且不具备重大债务风险之时,使用自己名下一半的资产设立家族信托,并对信托机制进行了合理的资产保护设计,假设未来产生经营风险,企业家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放到信托的一半资产则可以免受影响。相比之下,如果企业家在即将面临可以预见的重大债务风险,或者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时,仍把个人名下的资金转移至信托里企图规避偿债责任,则属于非法避债行为。以非法避债目的而设立的家族信托,不论如何设计,也并不具备资产保护效果。”
透过此次家族信托击穿事件,王旭认为,中国高净值人士应当正确理解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
第一,并非所有的信托目的都可以享受家族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比如非法避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隐匿非法所得资产等企图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是不被允许的。
第二,大多数情况下,保留对信托分配的控制权与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高净值人士需要衡量两者的重要性,找到信托设计的平衡点。
第三,不同的家族信托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机制设计会产生不同的资产保护效果,这意味着家族信托的定制化设计十分关键,应当依据家族情况和需求对信托文件和法律机制进行针对性设计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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