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地产大佬冯仑被列为被执行人更多细节曝光:今年1月已支付赔偿64万港元,对方反称“合同诈骗”是虚假欺诈指控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3-10 19:25

    ◎笃遐科技相关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冯仑的“合同诈骗”是虚假欺诈指控。

    每经记者 王佳飞    每经编辑 陈梦妤    

    “冯仑的‘合同诈骗’是虚假欺诈指控,希望对方尊重事实,遵守商业信用。”

    3月10日,笃遐科技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邮件,希望对这件事予以发声,并在随后的采访中如此表示。

    这件事的前情是,3月7日,万通集团创始人、著名企业家冯仑因涉嫌拖欠笃遐科技2857.38万元投资款,被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对此,冯仑在微博上回应称,“网传‘执行案件’系要求我向笃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谓‘投资款’引起,但该等款项涉嫌系笃遐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合同诈骗所得,目前该案已被公安正式刑事立案并在侦查中。”

    详见《冯仑因2857.38万被列为被执行人,回应称“系合同诈骗”》。

    一个细节是,记者留意到,3月10日下午,这条微博曾短暂消失,不过不久后又可以正常显示。

    “‘合同诈骗’是虚假欺诈指控”

    笃遐科技对冯仑的说法并不认同,上述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司与冯仑先生之间民事纠纷的相关完整事实和证据,已由三地五处司法仲裁系统(瑞士地方检察院、瑞士地方高等法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高等法院和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独立完成了审查,并最终全部做出了我司完全胜诉的裁决,驳回了冯仑先生的全部虚假欺诈指控。”

    根据该负责人的说法,2017年12月30日,笃遐公司与冯仑签署了《A1轮优先股股份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冯仑通过认购302176股A1轮优先股并支付投资款的方式,向笃遐公司进行投资。根据增资协议第7.4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笃遐科技表示:“协议签订后,冯仑违反增资协议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投资款,且经笃遐公司屡次催促仍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笃遐公司依据增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6月11日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启动仲裁程序,要求冯仑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而冯仑一方表示:“笃遐公司只是一家PPT公司,其虚构创业项目骗取投资人投资,项目无一落地,仅停留在PPT层面。冯仑正是基于对虚构项目的诱使,先后进行了天使轮和A1轮风险投资。冯仑在天使轮投资50余万美元,在A1轮投资3000多瑞士法郎。”

    “希望对方尊重事实,遵守商业信用”

    2021年4月6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笃遐科技申请的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案件的仲裁。

    记者拿到了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民事裁定书,其中显示了更多的细节。

    经审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于2021年1月8日作出HKIAC/A19133号仲裁裁决,大致内容是:

    1.冯仑应立即向笃遐公司支付1496979.94瑞士法郎,作为双方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的A1轮优先股股份增资协议第2.4条项下的投资总额。

    2.冯仑应就上述投资总额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1.35%的年利率向笃遐公司支付单利,此后直至冯仑实际支付之日,按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席大法官确定的判定利率(目前为8%的年利率)支付罚息。

    3.冯仑应向笃遐公司支付4267316.61港币和638665港币,为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34条规定的仲裁费用。

    即使冯仑一方表示:“仲裁正是笃遐公司利用其诱使冯仑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提起的,如果裁决在内地得到认可和执行,相当于笃遐公司利用内地司法资源将其违法行为合法化,违反了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内地司法主权,违反了善良风俗,并且有可能损害内地的根本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A19133号仲裁裁决表示认可和执行,这表明冯仑需要继续向笃遐公司进行投资并支付罚息。

    笃遐科技方面表示:“2023年1月5日,冯仑先生接受香港高院(HCCT 34/2021)的终审裁定,已向我司支付了643694港币的赔偿费用。”

    笃遐科技最后称:“希望对方尊重事实,遵守商业信用”。

    根据笃遐科技自己的介绍,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开发临床级精准人类疾病模型的医药AI公司。从2008年到2023年,其创始团队开发了用于对人类疾病建模并预测新药临床药效和安全性的虚拟人体平台。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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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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