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叶峰
2月24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深化跨境监管合作,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 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证监会指出,原《规定》共十二条,修订后共十三条,删减两条,新增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保持与上位法等相关规定的衔接。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三是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责任。要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四是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五是修改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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