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2月9日消息,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央行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
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廖丹
央行网站2月9日消息,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央行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办法》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并提交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每经记者表示,《办法》是此前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配套与细化措施;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也是今年央行重点推进工作之一。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一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二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三是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此外,被禁止的还包括: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记者注意到,《办法》从交易主体、管理目标、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
《办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逐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内容之一是包括: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该《办法》适用于经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实质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记者注意到,目前获得央行设立许可并正式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两家,分别是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提及发布《办法》的原因,央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总体部署的重要一环。
此外,《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周茂华认为,《办法》出台就是防范部分金控公司违规关联交易,出现一些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股东与公司利益;同时,由于违规关联交易弱化内部治理与风控,并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导致风险传染,严重时可能引发市场波动,甚至局部系统性风险。近年来,国内金控发展很快,因此,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范,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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