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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大基金子公司陷贾跃亭借款纠纷,出借4580万元收回1735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9-16 17:19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英大基金子公司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与北京百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汽车)、贾跃亭、SmartTechnologyHoldingsLtd.(以下简称FF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情况。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叶峰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英大基金子公司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与北京百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汽车)、贾跃亭、SmartTechnologyHoldingsLtd.(以下简称FF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情况。

    其中也曝光了英大公司这个债主,是怎么把钱借出去又收不回来的。记者注意到,英大公司共出借4580万元,但截至诉讼时,仅收回了173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贾跃亭在这笔借款中签订了承诺函,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不过最终法院认为贾跃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英大公司出借4580万元

    文书内容显示,2016年6月20日,英大公司(出借方)与百瑞公司(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出借方拟向借款方提供借款总额为1亿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双方同意,借款利率为每年12%(单利)。

    2016年6月20日,贾跃亭出具承诺函,写明:为境外融资之目的,本人实际控制的开曼公司FF公司拟向投资人或其在境外的关联方发行可转换债券。为本次可转债发行,FF公司的关联公司百瑞公司已于2016年6月20日与投资人或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英大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及“SupplementaryAgreement”,约定由百瑞公司向出借方英大公司借款1亿美元等值的人民币。为担保借款协议项下百瑞公司偿还借款的义务,本人作为担保人在此承诺,如果百瑞公司未能依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其还款义务,本人将依照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代为承担向出借方的还款义务。

    2016年6月20日,FF公司、百瑞公司、英大公司、贾跃亭签订SupplementaryAgreement。2016年7月26日,付款人英大资本光大银行智能电动汽车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号向收款人百瑞公司账户付款人民币4580万元。百瑞公司于同日向英大公司出具收款通知书。

    2017年12月26日,上述四方再次签订《关于借款协议、SupplementaryAgreement、承诺函及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借款方或其指定方尽最大努力在2018年1月5日,最晚不迟于2018年1月12日,向出借方偿还截止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任何在借款协议项下已累计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同时,上述四方还签订了《关于借款协议、SupplementaryAgreement、承诺函、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将乐视汽车持有的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6%的股权、北京电庄科技有限公司19.7143%的股权、以及成都新能电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71%的股份质押予出借方名下。

    仅收回本金1735万元

    不过后来,百瑞公司仅偿还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7657392.46元,以及本金人民币17351118.39元(折合美元2521389.80元)。尚欠英大公司本金美元4337156.2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美元823026元未付。

    2019年1月8日,律师事务所出具催款律师函,并寄送给百瑞公司、乐视汽车。英大公司虽主张向FF公司、贾跃亭亦进行了邮寄,但未能提供有效寄送的证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百瑞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英大公司本金美元4337156.2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尚欠利息美元823026元,并支付利息。

    另外,英大公司有权就乐视汽车持有的北京电庄科技有限公司19.7143%股权及成都新能电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71%股份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过,在关于贾跃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方面,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除了《承诺函》,贾跃亭在2017年12月26日《补充协议二》中亦再次约定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两份协议中均未约定保证期间。

    在《承诺函》及《补充协议二》均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贾跃亭的保证期间为2018年12月31日后的6个月,即2019年6月30日保证期间届满。现英大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贾跃亭主张过权利,故贾跃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英大公司要求贾跃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还指出,虽然贾跃亭在《承诺函》中承诺“若借款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被偿还,则担保责任将立即解除”,但该种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两年保证期间的情形,故对英大公司关于贾跃亭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2018年12月31日为最后还款日,故涉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2018年12月31日。英大公司主张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2019年6月1日,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_3003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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