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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宜春| 江西宜春首套房首付比下调至20%

    2022-06-02 22:16

    6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发布《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在实行购房和销售补贴政策方面提出,凡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心城区(包括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1)属首次购买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属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2)符合国家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凭户口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补贴。两条补贴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此外,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

    同期,购买二手商品住房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补贴;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由受益财政给予1000元奖励。

    人才购房继续执行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给予补贴,按照《宜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宜发〔2018〕9号)文件执行。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方面,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可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引导商业性个人房贷利率下行。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同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由25%下调至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住房贷款可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得设置房地产项目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等准入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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