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明从完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规范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提高破产重整方案质量三方面提出了建议,这当中包括,注重加强管理人能力建设、探索管理人选任方式改革、细化合并重整的适用规则和条件、引入破产重整听证机制等。
每经记者 肖世清 每经编辑 廖丹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部分大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加速暴露。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上,将针对优化破产重整机制、有效化解大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提出建议。
郭新明表示,从具体实践上看,在实施大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普遍存在管理人选任制度不健全、合并重整制度不完善、重整方案基础不扎实等问题。
对此,郭新明从完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规范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提高破产重整方案质量三方面提出了建议,这当中包括,注重加强管理人能力建设、探索管理人选任方式改革、细化合并重整的适用规则和条件、引入破产重整听证机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谈及我国大型民营企业目前面临的问题,郭新明认为:“我国大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影响力过大等问题,即使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相对国有企业的重整面临着更多障碍,鲜有成功案例。”
当谈及与一般企业相比,大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有何不同时,郭新明告诉每经记者:“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涉及债权人数量众多,利益诉求多样,且不容易统一行动;二是企业规模大,业务板块多,关联企业之间和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三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督和约束相对不足,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影响较大,在重整中实际控制人对重整方案能否顺利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访中,郭新明还对当前大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度解析。他表示,一是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不完善。在企业破产重整中,能否遴选出专业的管理人是成功与否的关键,对于大型企业更是如此,破产重整对管理人的要求很高,不但要有管理经验,还要了解企业所在行业,富有沟通协调经验,甚至要有外部投资人资源。当前,我国在破产管理人的选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人能力不足、选任方式不够科学、薪酬激励不完善问题等。
二是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制度不完善。大型民营企业往往采取集团化经营,集团内关联企业众多且关联关系隐蔽复杂。由于公司治理不健全,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容易过度控制,实际控制人与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资产混同问题突出,因此确定关联企业合并重整范围对于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十分重要。实践中,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存在以下问题:合并重整标准不明确、合并重整路径程序不明确。
三是部分破产重整方案基础不扎实。重整方案是决定破产重整成败的关键,由于重整后企业面临着较大不确定性,只有事前开展充分的谈判和博弈,形成重整方案,才能保证重整目的的实现。实践中,重整方案在制定、实施等环节普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重整方案不严谨;二是重整方案表决前沟通协调不足;三是缺乏后续监督问责。
针对上述问题,郭新明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上,他将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他认为,要注重加强管理人能力建设。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健全管理人“进退”机制,推动管理人名册省际互认,拓宽管理人来源渠道。探索实施管理人分级分类管理。
其次,探索管理人选任方式改革。引进市场化选任方式,对标的额较大、涉及面广的重整案件,鼓励面向全国公开竞争性选任管理人。此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探索改变管理人只能由法院指定的单一模式,从国际破产法律实践看,有不少国家明确赋予了债权人在管理人选任中的主导权,法院只有在债权人选任的管理人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决定任命。
最后,完善管理人报酬支付机制。为促使管理人尽职履责,制定符合企业长远发展和债权人利益的重整方案,避免道德风险,可探索实施重整费用分阶段支付,设置一定的支付条件。
郭新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4日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为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提供了依据,但由于地域差异、理解不一等原因,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在规范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方面。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一是细化合并重整的适用规则和条件。例如,在总结大型企业合并重整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案例指导,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实践做法细化为普适规则等。
二是明确合并重整路径程序。明确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债权人和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关联企业的管理人及债权人作为合并重整的申请人等。
在提高破产重整方案质量方面。郭新明建议,一是管理人应让债权人更多地参与重整方案的制定。赋予债权人向管理人询问重整方案进展、企业经营情况和重大决策的权力。
二是提前让债权人了解重整草案。在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增加一次全体债权人预备会议,对重整方案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要素进行解释和说明,并给债权人预留至少1个月的决策时间,提高一次通过表决的成功率。
三是引入破产重整听证机制。综合考虑各方意见,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前景、技术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对丧失偿债能力,无法通过重整解决债务困难的民营企业,要打破刚性兑付,稳妥退出市场。
四是提高重整方案执行情况的事后监督问责力度。无论是管理人、企业实际控制人、战略投资者,或是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都应该对重整方案的事后实施就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对于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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