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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热评|征信报告不是催收筹码 机构滥用应被惩戒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5-26 09:21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一个字多不得、少不得、错不得的个人征信报告,却在工作一栏打上了“专业做鸡十年”的侮辱性字眼,对查询者房女士来说,自己对这份征信报告显然无法接受。结合媒体报道和征信报告图片可知,这些不良信息并非疏忽所致,而是信息提供者,即一家名叫晋商消费金融的公司上传到了征信系统,而征信机构也并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

    5月25日晚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告称,针对“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该行于4月8日约谈了晋商消费金融,5月25日,再次约谈该公司,提出后续整改要求。

    在现代信用社会,个人征信报告就是个人诚信度的“证明材料”,征信报告正常,才能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央行征信系统共收录超过11亿自然人的信息。正因为征信报告是如此重要且普遍,所以房女士的遭遇,才获得了广泛关注,甚至登顶热搜榜。但遗憾的是,目前房女士得到结果是:相关信息已经被在线删除,而她一直没有收到涉事公司针对此事的正当说法。

    要建立诚信社会,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而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一条条信息便是这些“基础设施”的钢筋水泥,如果钢筋水泥就有问题,那基础设施也就谈不上牢靠。所以,房女士的情况,不应当视为罕见的个案,而需要深挖其中的细节、堵住可能的漏洞,以确保征信系统的高质量和可信度。

    信息提供者会不会恪尽职守?目前来看,银行、小贷、消费金融公司在提供贷款时,会要求搜集个人相关信息并将其上传至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的质量,取决于这些机构负责任的程度,银行业等机构通常能够获得公众信任,但大量散而小的民间金融机构采集的信息是否有同样的高质量?从晋商消费金融来看,有个别机构可能并未将上传个人真实信息视为一种责任,而更多是出于私心,即利用人征信报告的“信息提供权”,对借款人作出超过规则边界的要求,比如催收,据报道,房女士就未结清对晋商消费金融贷款。

    信息提供者不诚信,该不该被限制?还是以晋商消费金融为例,其在经营活动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山西银保监局就曾通报,2020年下半年,晋商消费金融涉及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共计437件,占全省贷款类业务投诉总量的42%。在网络投诉平台上,多条对晋商消费金融的投诉信息称,其未借款但征信记录有欠款,要求撤销记录。对于提供的信息修改过多(数量多或者比例高),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的机构,其行为应被加以限制,这可以倒逼机构提高信息质量。

    信息提供者因虚假信息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何赔偿?《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主要责任锚定在征信机构上:“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但这一条才征求意见,还要等正式生效。《征信业管理条例》则规定,信息主体认为信息提供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是高成本的维权,会消耗当事人大量精力,信息提供者仍占据有利的博弈位置。

    如何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高质量?《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需要尽快落地并得以彻底执行,对不诚信的机构应当给予惩戒。同时,征信业务应当扩大市场准入,目前的征信机构数量还太少,要搜集14亿人的信用数据,需要更多市场主体共同工作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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