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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批民法典司法解释新鲜出炉 十大亮点抢先看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2-31 10:20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第一时间梳理了本批司法解释的重点和亮点。

    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比如,民法典第401条、428条对原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依据这一修改,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再如,依据民法典关于将有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

    2、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一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明显区别。

    3、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前提下规定例外情形

    一种例外情形是“有利溯及”,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

    4、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认定为虐待

    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5、明确“胁迫”“逼婚”的法定含义

    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6、是否亲生的官司怎么判?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7、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8、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意愿

    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司法解释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

    9、胎儿如何继承遗产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10、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没有进行扶养,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遗产。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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