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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董在同一信托公司任职累计不得超6年!银保监会规范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条件也有变化

    每日经济新闻 2020-11-24 18:14

    每经记者 谢婧    每经编辑 廖丹    

    11月2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持续推进,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银保监会结合前期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该《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正式发布的《办法》主要对相关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作了优化调整,并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门槛”

    《办法》中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根据《办法》,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一)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二)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

    (七)投资入股信托公司数量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八)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严格要求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

    此外,本次《办法》的修订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

    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

    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

    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将从三个举措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

    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

    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

    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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