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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修订基金管理人监管办法:放宽“一参一控”,九大要点看过来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7-31 21:33

    7月31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继2012年后,监管层对《管理人办法》的又一次大修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相关修订内容进行了整理,有九大要点值得注意。

    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记者 王晗 每经编辑 谢欣

    为配合资本市场发展轨迹的不断更新,7月31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继2012年后,监管层对《管理人办法》的又一次大修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相关修订内容进行了整理,有九大要点值得注意。

    要点1:对5%以下股东新增准入负面清单

    《管理人办法》中一大要点在于完善了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监管,具体包括:一、调整优化主要股东定义,完善股东准入标准,对5%以下股东,新增准入负面清单;对5%以上非主要股东,增加财务稳健性要求;对主要股东,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二、完善境外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准入要求,合资基金公司的境内股东不再要求满足主要股东的条件。

    要点2:落实股权管理责任,基金公司承担股权变更信息核实和报告责任

    《管理人办法》加强了股权持续性监管,进一步落实《基金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一、落实股权管理责任,由基金公司承担股权变更的信息核实和报告责任;二、明确股东信息报送义务,相应增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三、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管理人不得运用受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其及其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要点3: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具体包括:一、统一各类机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情况。二、拉平公募持牌机构监管安排,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确要求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三、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多数券商受制于“一参一控”的限制,无法申请公募牌照。而伴随着资管新规推出、券商大集合产品陆续改造,所有金融业务被放在同一个框架下,放宽“一参一控”为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便利。

    此外放宽“一参一控”限制有利于公募行业内部的资源整合,也比较符合监管对于目前放宽外资持股比例、提升境内公募整体实力的整体导向,同时给未来公募基金并购整合提供相对宽松的条件。

    要点4:引导构建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同时要求管理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此外还要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一直以来,公募基金行业的年度业绩考核令投研人员深感压力山大,不过这种评价周期过短的情况会导致部分基金经理改变自己的投研节奏,此前已有部分大型基金公司将1年制考核期拉长至三年,部分公司甚至会从相对排名和绝对收益两个维度进行考核。引导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制度更有利于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深入贯彻。

    要点5:突出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健,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

    《管理人办法》规定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要求股权相关方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其次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承诺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持有期满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质押,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此外,强化独立董事专业要求、履职责任及问责力度。

    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方面,一是强调股东、董监高和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二是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强化员工文化道德教育,并纳入考核范畴。

    要点6: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推进集团化运营

    为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推进集团化运营,具体包括支持集团化运营,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鼓励集团化运营,是因为希望在资管端打造航母级、有国际竞争力的基金公司,优质头部基金公司成立资管端的子公司去做更多种类业务可以扩散公司业务面,也有利于把基金公司的规模做大做强。

    要点7: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

    一是子公司从严准入,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二是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原则上基金公司应该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对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不允许其他投资人参与设立子公司;三是明确子公司退出路径,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子公司经申请可关闭。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此后不久多家基金公司对旗下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作出调整。如今《管理人办法》对基金子公司准入门槛进一步升级,规范了行业相关制度安排。

    要点8:强化风控要求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

    一是明确基金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二是基金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服务,但要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做好必要的隔离。

    看点9:完善市场化退出渠道,强化“扶优限劣”

    为了支持管理人市场化退出以及有效处置重大风险,增强退出的可操作性,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对管理人退出流程进行明确:一、区分退出类型,明确触发情形。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其中,解散 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二、明确风险处置程序,强化全流程监管。一是根据风险处置轻重顺序,依次明确不同手段的实施程序及相互关系;二是规定证监会及证监局在各类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界定了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临时组织的责任边界。

    三、妥善处理存量业务,压实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明确管理人退出时各方责任。其一是对于存量公募业务,原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并及时移交。其二是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管理人缺位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名临时管理人和新管理人等事项。其三是规定原管理人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等,并明确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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