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旭
7月22日,国家卫健委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通知指出,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误导,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
对此,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通知提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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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同时,通知还明确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
违规医疗机构名称将被严格排查清理。通知强调,重点清理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
根据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实习生郑凯莉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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