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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底王振华案3大焦点争论 律师:维持原判可能性较大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6-19 18:53

    王振华案再生波澜。

    每经记者 吴若凡    每经编辑 魏文艺    

    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再生波澜。

    继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后,被告代理律师陈有西于6月18日发布声明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其无罪。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从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处获悉,被告方不承认罪行,也不承认任何赔偿,被害人方十分无奈。现在只能静待刑事诉讼结果,目前暂不考虑进行民事诉讼。

    熟悉此案的刑案律师张强(化名)则告诉记者,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一般常理判断,王振华代理律师观点中描述的一些案子细节,可信度并不高。在‘有没有猥亵行为’这一点上,被告方的说法站不住脚。目前主要的一些争议是围绕伤势,对伤害是该次行为造成还是旧伤,是否严重、后续扩大等都有一些争论。”

    不过目前王振华方上诉,核心依据就是对这些细节的判定有不同意见,坚持称“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至此,王振华案陷入了颇为尴尬的境地,3大焦点争论成为推动案情的重要因素。

    争论1:伤势如何认定?律师:维持原判可能性较大

    受害人的伤势如何认定,是此次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观点交锋的要点。

    对于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陈有西在声明中指出,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也是基于鉴定“相反结论”的支持。陈有西在声明中明确指出“王振华没有翻供”,因为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陈有西表示。

    不过,张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相反的结论”,这个言词证据被告人有在法庭上提出,作为审判的一个参考。目前结果是,在经过质证以后,“相反结论”没有被法庭采纳。“由于没看到证据,无法做一个客观的判断,而王振华方面辩解的理由从常理是无法造成的,所以可信度并不高。”

    “猥亵行为有轻重之分,如果仅仅是搂搂抱抱,肯定算不上,但具体事实,采取了哪些行为,是外界无法得知的,需要更详细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这是产生争议的环境。”张强表示,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被害人的辩护律师在6月18日则驳斥陈有西的声明行为,称“观点可以交锋,但不能讲案情”。其指陈有西不该仔细描述被害人伤痕,这些不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做的事情。

    争论2:5年是重还是轻?审判长:对王振华是从重判处

    正是基于“有罪还是无罪”的辩驳,对于一审的判刑结果——有期徒刑5年,是轻还是重了,再度引发案件双方的“交锋”。

    实际上,对这一话题的讨论,也已经成为网友热议最多的一点。

    陈有西在声明中认为“重了”——普陀区人民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其认为,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2天16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区人民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

    “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陈有西称。

    本案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关于定罪,本案审判长表示,“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强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是否存在恶劣情节主要取决于有无明确证据链条,这也是法院在已经能够量刑范围内做的最重情节。“伤势鉴定是专业的行为,具体还要看证据,绝对不是凭一个伤势鉴定。这个时候口供很重要,当双方说法有矛盾的时候,要看谁的说法更可信、合理。”

           王振华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一些焦点问题 来源:上观新闻网

    争论3:是否应该赔偿?受害人:暂不考虑进行民事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审判判定被告方是否有刑事罪行,而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审判。

    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会等刑事案件尘埃落定再考虑民事诉讼及有关赔偿事宜。“也有可能不进行民事部分的上诉了。”其透露,被告人王振华方面目前的态度是,一分钱也不愿意赔偿。

    并且,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会让对方抓住漏洞减刑。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率很低,也不能主张精神赔偿,因此是不现实和不可取的。

    张强分析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一起处理的话,如果被告人接受赔偿,在刑事案件量刑时可能对其更有利。比如被告人提出一个较高金额的赔偿,在刑事提出,可能形成敲诈导向,即公众可能认为被害人家属是借机敲诈,反而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和处罚。

    所以即使要处理,也可以将民事补偿的一块另行起诉。但赔偿金额不会超出一般人身伤害的金额,会根据伤残鉴定标准,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赔偿范围和金额,精神损害也不会因为身份不同而金额过高。

    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向记者透露,被害人目前暂不考虑进行民事诉讼。

    (镁刻地产原创,喜欢请关注微信号meikedichan)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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