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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拟取消总资产10亿美元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4-14 22:27

    4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入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范围内,同时,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每经记者 陈玉静    每经编辑 文多    

    在银行、保险相继迈出对外开放的步伐后,信托业的对外开放也有了新举措。

    4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但亮点之一是放宽了外资准入条件,取消此前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需要10亿美元总资产的要求。

    本次修订重点之一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资管研究员袁吉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一次主要是将很多监管审批下放到地方监管局,这一次按照新的监管形式,部分优化了办法内容。

    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拟取消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77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二是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三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许可流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四是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具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根据此前的监管政策做了一些调整。比如此前对要求:

    所有拟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出资人的资格以及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均应经过审批,但单独持有或关联方共同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5%的除外。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在上述内容之外,增添了要求: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日内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除此之外,在“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两项中,删除了在取得资质后,开办相关业务前还需向监管报告的表述。

    不过,最重要的一点,还是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10亿美元”的要求。

    拟删除信托公司发金融债部分

    资管研究员袁吉伟分析称,从征求意见稿看,整体变化不大,主要有以下几个个特点。

    一是与最新监管政策衔接。征求意见稿有关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等要求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衔接。而最突出的,是放宽了外资机构股东的总资产规模要求等。

    二是继续贯彻“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征求意见稿中,信托公司获得特定目的受托人、境外理财资质后,开展相关业务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要求被删除,放宽了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中还稿删除了“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权”部分。袁吉伟对此表示,这是2015年新加的内容,但是五年来并未有信托公司发行债券,可能主要是因受限于之前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监管要求。此次删除后,短期信托公司通过债务渠道补充资本的路径无法实现,不过仍然保留了上市融资部分。

    最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的监管要求,还将“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工作事项。对于此次新增的“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一)不得投资于关联方,但按规定事前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三)持有被投资企业不得超过5年。

    此外,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和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20%(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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