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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举牌处罚再添新例 赵兴龙夺狮头股份控制权未果反被罚款2200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1-02 19:43

    山西证监局近日披露显示,赵兴龙因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以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被合计罚款2200万元。

    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谢欣

    不停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过举牌线未披露属于违规,这就是通常说的“违规举牌”。山西证监局近日披露显示,赵兴龙因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以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被合计罚款22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因为上述行为开出的罚单其实也不少,比如“超级牛散”谭澍坚、投资者眼中的“牛散”代表周信钢均因上述行为受到过百万元以上的处罚。

    违规举牌至持股8.3%

    12月30日,山西证监局披露,赵兴龙计划收购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并商定通过三个账户收购狮头股份8.3%的股份。

    赵兴龙安排开立“郭某”“王某”“付某均”三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上述三账户于2017年5月19日在同一营业部开立。后续赵兴龙安排筹措资金转入上述三个账户,故赵兴龙实际控制账户组持有的“狮头股份”合并计算。赵兴龙安排账户组于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在二级市场买入狮头股份8.3%的股份。 

    账户组在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期间的4个交易日内大量买入狮头股份,截至2017年5月31日10点31分34秒,账户组持有狮头股份1148.7158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9%。之后,账户组继续买入狮头股份,截至2017年6月1日,持股数增至1909.6858万股,持股比例由4.99%增至8.3%。

    账户组买入狮头股份的数量在2017年5月31日10点31分40秒首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山西证监局称,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且至证监局调查日,赵兴龙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不仅如此,账户组累计持有狮头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继续买入狮头股份。截至2017年6月1日,账户组累计持有狮头股份已发行股份的8.3%。

    2017年7月13日至9月19日,账户组累计卖出狮头股份979.68万股,卖出金额17476.6448万元,剩余股票于2018年4月被证券公司融资平仓卖出。账户组在累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5%后,赵兴龙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买卖狮头股份。

    被罚款合计2200万元

    对于以上事实,赵兴龙的代理人提出:第一,赵兴龙未直接参与收购狮头股份股权事项的具体协商和操作,买卖股票的交易也非本人具体操作。第二,此次股票交易的目的是要获取狮头股份的实际控制权,但因后期未成功,无奈之下才对相关账户8.3%的股份进行交易并平仓,而且造成了巨额损失。第三,赵兴龙财务状况困难,本人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处罚金额过大无法履行。 

    不过,山西证监局表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理由为:第一,交易的目的为何、是否参与收购事项的具体协商和操作、收购事项是否完成、是否具体操作账户交易均不影响赵兴龙实际控制“郭某”“王某”“付某均”三个证券账户的事实认定,也不能免除其在持有股份达到5%之后的信息披露及在相关期限内停止交易的义务。第二,交易是否亏损、是否有执行能力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最终山西证监局决定:一、责令赵兴龙改正,对赵兴龙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的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对赵兴龙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赵兴龙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215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2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因为上述行为开出的罚单其实也不少,比如江西证监局在2019年11月就曾披露,“超级牛散”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黑猫股份)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190万元。

    再如北京证监局在2019年2月也披露,曾经的“香水大王”,投资者眼中的“牛散”代表周信钢违规举牌新元科技,北京证监局因此对周信钢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750万元。 

    “这种处罚在2015年股市大跌时比较多,2015年之前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为都是当做信披违规来处理的,当时最高处罚也就60万元。2015年的时候很多违规举牌不披露,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这种处罚就多了起来。加大处罚力度的立足点主要是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提升持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向记者表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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