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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码成为调查关键 开源证券员工违法炒股被重罚259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2-05 16:24

    12月4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经查明,开源证券固定收益部部门经理蒋东波因利用其母亲账户违规炒股,被没收违法所得64.86万元,并处以259.45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谢欣

    又见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被罚。12月4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经查明,开源证券固定收益部部门经理蒋东波因利用其母亲账户违规炒股,被没收违法所得64.86万元,并处以259.45万元罚款。

    买卖14只股票盈利64万元

    北京证监局处罚决定书显示,蒋东波于2011年12月30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2015年8月14日至调查日任开源证券固定收益部部门经理。蒋东波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利用其母亲“张某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北京证监局公布的蒋东波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张某兰”证券账户在2015年2月5日开立于华林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营业部。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蒋东波先后转入“张某兰”证券账户300万元和306.9万元,并通过手机操作该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该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于蒋东波,蒋东波利用该证券账户买卖“百川能源”等14只股票,交易金额1985.58万元,盈利64.86万元。且在北京证监局调查人员于2017年9月1日在对其弟蒋某江进行谈话后,蒋东波于2017年9月5日变更了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开源证券登记的手机号码,意图隐瞒、掩盖违法事实,干扰调查工作。

    北京证监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入职材料、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蒋东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蒋东波提出了六点申辩理由

    对于北京证监局的处罚决定,蒋东波提出了六点申辩理由:

    第一,186****5103为其弟弟蒋某洋使用,不能因蒋东波对外预留该手机号码,就推定由蒋东波使用。

    第二,“张某兰”证券账户由其弟弟蒋某江、蒋某洋操作使用。“张某兰”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显示的186****5103为注册手机号而非实际下单手机号,不能依据蒋东波使用186****5103,就推定其在涉案期间操作“张某兰”证券账户。

    第三,“张某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蒋某江。2016年10月25日转入“张某兰”证券账户的300万元由蒋某江汇入,为蒋东波借给蒋某江用于买房;2016年11月1日转入“张某兰”证券账户的306.9万元虽由蒋东波汇入,但为归还蒋某江借款。

    第四,交易所盈利计算表并不当然成为计算违法所得的依据。实际盈利与交易所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第五,涉案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小,处罚结果偏重。

    第六,《证券法》的修订及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均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持宽容态度,《证券法》修订草案曾提出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的规定。

    由此可见,蒋东波申辩的焦点是其母亲账户预留的手机号,他称该号码只是注册账户所用,而非实际操作所用。另外转入其母账户的资金也与操作股票无关。

    手机号码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

    北京证监局经过复核后,对蒋东波所提出的六点申辩意见予以了驳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最为精彩的是关于手机号到底是不是蒋东波的。

    北京证监局指出,蒋东波使用186****5103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是蒋东波在开源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合规管理平台、HR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登记的手机号码均为186****5103。

    二是蒋东波在招商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及重庆银行开户资料中登记的手机号码均为186****5103。其中,招商银行账户为蒋东波的工资卡账户;重庆银行账户开户时,蒋东波在《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中“此手机号码为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处”签字确认。

    三是“蒋某江”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中登记的联系人是蒋东波,电话为186****5103。

    四是蒋东波承认使用过186****5103与其开源证券同事进行通话联系。

    综上,186****5103这个号码与蒋东波的职业身份、工资收入、日常行为等密切关联,足以认定蒋东波使用该手机号码。蒋东波辩称186****5103由其弟弟蒋某洋使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影响上述认定。

    此外,北京证监局指出,有明显证据证明蒋东波对“张某兰”证券账户拥有支配权:一是“张某兰”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中存在多个下单手机号码,蒋东波关于交易流水显示的是注册手机号码的解释并不成立。二是蒋东波使用的186****5103手机号码一直出现在“张某兰”证券账户涉案期间的交易记录中,蒋东波涉案期间下单操作“张某兰”证券账户的事实成立。三是根据资金流转情况,蒋东波对“张某兰”证券账户用于交易的资金拥有自主调度权。

    此外,北京证监局指出,蒋东波在涉案期间,调查人员于2017年9月1日对蒋某江进行谈话,随后蒋东波于2017年9月5日变更了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开源证券登记的手机号码,意图隐瞒、掩盖违法事实,干扰调查工作。其对于资金来源的说辞亦自相矛盾。证监局量罚时已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考虑了蒋东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蒋东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局对蒋东波没收违法所得64.86万元,并处以259.4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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