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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法修订草案迎二审:可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0-21 20:24

    森林法修订草案新增的规定提出,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草案强调,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在本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迎来二审。

    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0月9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10月1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其中,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有关地区之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规定,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

    图片来源:新华社

    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本次将二审的森林法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规定,增加有关地区之间横向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明确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保护义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条款。

    与此同时,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此外,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副产品生产,发展森林旅游、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利用,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公益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同时在符合保护要求、不影响生态的前提下,也应允许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并加强监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对毁林等行为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研究机构提出,草案将破坏森林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合并规定,容易产生混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同时,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中提出,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非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行为的。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调,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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