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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预防校园欺凌?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入法”?选举业委会要不要降低门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这样回应……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0-18 22:02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即将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许多具体的措施。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等。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旭    

    10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于10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审议哪些法律草案?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二次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通报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建议10月份常委会审议8部法律草案,其中4部是再审,包括密码法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森林法修订草案、社区矫正法草案。

    此外,还有4部是初审,包括生物安全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档案法修订草案。

     

    记者会现场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摄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近年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更好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织密“安全网”,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拟将初次提请审议。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对此,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称,修订草案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

    一是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二是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

    三是针对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规定。

    四是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政府保护力度。

    对于近年来多发的校园欺凌等问题,此次拟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又提出了哪些针对性预防、制止措施?

    对此,臧铁伟在回应现场记者提问时表示,针对校园欺凌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许多具体的措施。

    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臧铁伟强调:“这些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将对预防、制止校园欺凌这一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图片来源:新华社

    正研究“夫妻共同债务入法”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工作也是社会讨论较多的热点。由于近年来因夫妻债务出现的问题较多,因此在立法进程中,有不少观点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考虑加入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规定。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是否会加入这部分内容?

    在记者会上,臧铁伟对此回应称,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目前看来,新的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有关争议和热点。

    由于该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因此,去年8月初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未对有关夫妻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一审后,我们广泛征求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各方面意见,还专门就夫妻债务问题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目前,我们正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臧铁伟说。

    臧铁伟还透露,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加了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

    二是关于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

    三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保护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草案三审稿明确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选举业主委员会有望更加容易

    除通报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情况外,臧铁伟还就近期社会上关注的一系列与立法工作有关的热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例如,针对民法典物权编立法过程中是否将对业主委员会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的提问,臧铁伟指出,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于损害业主合法权利的一些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性地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提供了指引。

    二是增加规定除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外,居委会也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是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等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降低了表决的要求,这样就相应使选举业主委员会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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