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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丨TCL子公司与华夏银行签三方协议 79张无真实交易承兑汇票致1.4亿损失谁之过?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8-06 19:54

    此前,TCL子公司翰林汇、华夏银行与天腾系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翰林汇财务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华夏银行向翰林汇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62张,涉及金额10.12亿元,其中有79张在发放过程中被截留,涉及金额5.40亿元。在借款到期后,天腾系公司未能归还银行1.448亿元。那这1.448亿的资金缺口,应该由谁负责呢?

    每经记者 于垚峰    每经编辑 魏官红    

    近日,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TCL子公司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汇),以及天腾系公司之间的一起连环案件,带出了另一起涉及1.448亿元的银行票据案件。

    3月19日,翰林汇向南昌市公安局报案称,华夏银行及工作人员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南昌警方于4月10日立案侦查。7月23日,翰林汇再次向南昌市公安局报案称,犯罪嫌疑人张鲁(化名)、王军(化名)涉嫌票据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张鲁涉嫌私刻公司印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嫌疑人王军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警方未予受理。

    南昌市公安局办案警官表示,没有受理,是因为翰林汇报案与此前华夏银行的案件是同一个事件主体,已经立案后,不能再次立案。

    那么,在翰林汇多次报案的背后,其与华夏银行以及天腾系公司有着怎样的往来纠纷?

    此前,翰林汇、华夏银行与天腾系公司签订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为解决天腾系公司在履行购销协议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缺口,由华夏银行在融资授信协议约定的额度内向天腾系公司提供融资,用于弥补其资金缺口,翰林汇根据协议约定按照华夏银行指令直接向天腾系公司进行发货。

    翰林汇财务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华夏银行向翰林汇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62张,涉及金额10.12亿元,翰林汇实际收到83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4.72亿元,其中有79张在发放过程中被截留,涉及金额5.40亿元。在借款到期后,天腾系公司未能归还1.448亿元。

    华夏银行自2016年起,先后向天腾系旗下4家公司发起了诉讼,要求后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亿元,并将翰林汇一同列为被告,要求翰林汇负连带责任。翰林汇财务负责人表示,华夏银行存在违规发放票据的行为,导致大量银行承兑汇票被他人承兑,银行方面应该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8月1日,记者向华夏银行方面发送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华夏银行的答复。

    三方协议

    翰林汇成立于1999年4月28日,注册资本1.326亿元,是一家IT产品销售服务商,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TCL持股比例为73.69%)。

    天腾系公司包括江西省天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南昌市群房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房)、南昌天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眼)、南昌索克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克斯),经记者多方证实,这4家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鲁和张豫(化名)。

    公开资料显示,张鲁在香港注册、投资了天腾国际(香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PINTUO TRADE COMPANY LIMITED等多家公司。

    而天腾系公司是翰林汇在江西的代理经销商,双方之间属于贸易往来关系。

    烂尾的天腾大厦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于垚峰 摄

    2016年9月,华夏银行与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动漫)签订了最高额度为2亿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借款主体包含天腾系4家公司在内的22个主体,其中天腾为5760万元、天眼为4800万元、群房为1960万元、索克斯为1960万元,4家公司一共获得了1.448亿元的融资额度。

    此外,天腾系4家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所获最高融资额度与上述融资额度的分配情况一样。

    翰林汇、华夏银行又和天腾系公司作为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显示,丙方向甲方进货存在资金缺口,由乙方按照约定向丙方提供融资,甲方根据乙方指令向丙方发货。

    翰林汇财务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称,翰林汇与天腾系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之后,依据合同金额,天腾系公司向华夏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华夏银行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审查,再向翰林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发货通知书,翰林汇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发货通知书后,向天腾系公司发货。

    在合作协议中,翰林汇方面指定的工作人员为王军

    79张异常汇票

    翰林汇与华夏银行、天腾系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后,便开始发生业务往来。

    图片来源:摄图网

    据翰林汇统计,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开出的以“天腾系”为付款人,翰林汇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62张。其中,有真实交易属于正常业务的83张,面额合计4.72亿元,另外有79张银行承兑汇票并无真实交易,属于异常汇票,最终被天腾系实际控制人张鲁、张豫通过翰林汇财务人员王军截留,面额合计5.40亿元。

    翰林汇财务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华夏银行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有两种,一是电子汇票,另一种是纸质汇票。“电子汇票直接进入翰林汇的财务系统,不需要经过中间财务人员之手,而纸质汇票,就需要交由财务经办人员,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翰林汇方面提供的材料显示,张鲁、张豫所获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部是通过翰林汇财务人员王军个人之手,方式包括邮寄、当面交付等。由于北京和南昌两地相距较远,其中部分票据是由天腾系实际控制人从南昌前往北京,由王军交付。也有王军亲自到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取出票据,再交给张鲁等人。南昌市公安侦查时发现,王军在案发期间多次往返南昌,而在此期间,翰林汇没有王军因公出差南昌的报销记录,存在可疑行踪。

    目前,王军已经被拘押在看守所,对于翰林汇提到王军存在可疑行踪等方面的情况,记者无法从王军处核实。

    翰林汇方面称,华夏银行发出的79张承兑汇票,并没有向翰林汇同时发送发货通知书,翰林汇没有收到这些承兑汇票,也没有向天腾系公司发出相应的货物,天腾系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背书转让这些银行承兑汇票。张鲁等人通过这些并无真实交易的汇票,合计兑出5.4亿元,在借款到期时,有1.448亿元资金缺口无法归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商业银行票据管理的相关要求,银行对承兑汇票付款或者贴现有着严格的审核要求,包括查询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有效,并审核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等。

    翰林汇财务负责人表示,在张鲁、张豫假冒翰林汇背书的票据上,票据印鉴与翰林汇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章存在明显不符,假冒翰林汇背书所用印鉴章为翰林汇法定代表人“黄旭斌”,而翰林汇预留印鉴章为翰林汇CFO“蔡建明”。

    此外,翰林汇通过倒查发现,张鲁、张豫第一批无真实交易以欺骗手段承兑的票据到期时间,与最后一批华夏银行开出承兑汇票的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而在此期间,华夏银行开出的以“天腾系”为出票人,翰林汇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合计41张,面额合计2.90亿元。其中,正常交易的有5张,金额合计1506万元,而无实际交易、被骗取的承兑汇票高达36张,金额合计2.75亿元。

    连环案件

    2016年上半年,华夏银行向南昌市公安局报案,南昌市公安对张鲁等人以“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立案。并于2019年1月完成补充侦查。目前,西湖区检察院已经向西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待定。

    翰林汇方面认为,该罪名仅仅涵盖了张鲁、张豫等人利用伪造的购销合同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华夏银行骗取承兑汇票的行为,并未涵盖张鲁、张豫等人伪造翰林汇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公章,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套取资金这一“冒用他人汇票”的诈骗犯罪行为。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如果后面在张某等人涉嫌的骗取票据承兑案的审理中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发现足以推翻前面已生效民事判决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以此为证据申请再审。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7年起,华夏银行还针对天腾系4家公司发起了4起民事诉讼,分别将天腾、天眼、群房和索克斯告上法庭,同时将天腾动漫、张鲁、翰林汇一同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华夏银行诉群房一案,要求群房归还借款本金1960万元,以及利息275.38万元,合计2235.38万元。同时要求翰林汇对华夏银行履行退款责任。

    2018年9月13日,南昌市中院审理判决群房向华夏银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1960万元和逾期付款利息275.38万元,判决翰林汇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高院二审判决也显示,翰林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索克斯案已上诉至江西高院,二审时间待定;江西高院一审受理的天腾、天眼两案,已开庭审理,待判决。

    关于华夏银行与翰林汇、天腾系方面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否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前述律师认为,本案已经启动了6起诉讼,仅有1起民事诉讼已经结案,其他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还在进行之中。目前所能看到的唯一一份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是【(2017)赣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其认定的法律事实为:“华夏银行已依约开具了4张出票人为群房科贸公司、收款人为翰林汇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实际交付给了翰林汇公司,华夏银行已依约履行了向群房科贸公司提供融资的义务,但群房科贸公司却违反约定,未能在汇票到期前交付全部票据款,导致华夏银行垫付票据款1960万元,群房科贸公司构成违约。“

    律师表示,由此否认了与张某涉嫌的骗取票据承兑犯罪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因此,本案是否一定不属于民刑交叉案件,还欠缺证据证明。一旦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后面刑事案件的审理、善后处置等有影响,也当属同一事实无疑。

    谁的责任?

    在已经开庭审理并判决的群房、索克斯案中,翰林汇作为连带被告,都输了官司,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翰林汇方面认为,涉及同一事实的刑事案件正在处于侦查未结案阶段,法院尚未判决,且华夏银行为天腾系4家公司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合规性存在问题,亦应该负相当责任。

    图片来源:摄图网

    翰林汇方面也向江西银保监局进行了反映。2018年12月25日,江西银保监局向翰林汇出具了两个方面的答复意见书。

    关于对天腾系公司“是否违法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问题,江西银保监局回复称,经调阅天腾系公司相关业务档案及华夏银行提供的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票核验记录,发现华夏银行为天腾系公司办理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贸易背景是不真实的。

    关于“是否承兑汇票时存在重大过错”问题,江西银保监局回复称,经查,华夏银行在为天腾系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审查不到位。档案资料中未见该行对订购合同、收款确认函、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增值税发票、定期对账单回执等相关单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的记录。

    二是调查审查工作不实。经调阅授信档案,反映该行信贷人员收集的天腾、天眼采购发票金额与授信调查报告中描述的采购量金额不符,档案中提供的银行流水无账号、户名及银行盖章。

    三是贷后管理缺失。2015年11月17日,华夏银行为群房开立4张票面金额合计392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调阅贷后检查记录,反映华夏银行信贷人员未对上述业务开展过贷后检查,而上述业务到期时全部发生逾欠。

    四是在票据到期出现偿还困难时仍然继续新增授信。

    五是员工见证行为存在不实。

    8月2日,江西银保监局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江西银保监局收到翰林汇公司反映的信访件后,组成核查组对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办理“天腾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向该公司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相关违规问题已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予以答复。针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江西银保监局已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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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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