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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控股股东“双千亿”门槛下调:最低净资产要求降至200亿元,还有5年过渡期!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7-05 23:15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征求意见稿,《股权规定》优化了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数量化指标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何剑岭    

    图片来源:摄图网

     

    今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规定》),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股权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推动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支持差异化发展,明确将证券公司分为两类: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是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三是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明确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相比征求意见稿,《股权规定》优化了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数量化指标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

    另外,为稳妥有序做好《股权规定》的实施工作,《配套规定》明确了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达不到《股权规定》条件的,给予5年过渡期。

    证券公司分为专业类和综合类券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股权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证券公司,无论新设证券公司或存量证券公司,内资证券公司或合资证券公司,均一体适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风险及复杂程度,《股权规定》明确将证券公司分为两类:对于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的证券公司(下称专业类证券公司),由于其业务活动以中介服务为主,不涉及大额负债及大额资本中介,外部性较低,仅要求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具备《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本条件。

    另外,对于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下称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除传统证券业务外,还包括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复杂业务),由于资本消耗较高,与其他金融体系联系紧密,外部性显著,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需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

    证监会表示,分类管理安排有助于支持各类证券公司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不过,证监会也表示,两种类型的证券公司可以转化,即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专业类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具备《股权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各类创新复杂业务,转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控股股东净资产要求降至200亿元

    《配套规定》显示,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征求意见稿,《股权规定》优化了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数量化指标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两种类型的券商控股股东净资产都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

    《配套规定》的具体规定为: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

    “对于券商及控股股东来说,《配套规定》对净资产要求的修改可以将紧绷的神经松一松了。在征求意见稿下发时,‘双千亿’的股权监管要求达到了史上最严苛的程度。今年一季报,A股上市公司中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的上市公司仅有50家左右,而且大多数是‘中字头’的大型央企或国企。如果加上1000亿元的营收标准,基本可以说券商控股股东就要‘全军覆没’了。尤其是对中小券商控股股东而言,杀伤力更大。现在门槛降低,对于券商而言,有利于维持股权的稳定性,业务开展也不会发生大的动荡”,有业内人士感慨道。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相比征求意见稿,《股权规定》还适当调整了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即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而《股权规定》将上述要求调整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给予5年过渡期

    当然,《股权规定》还要求,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穿透核查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核查股东关联关系,防止规避监管;维持股权的稳定性;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实际控制人一并遵循锁定期要求。

    在参股、控股方面,《股权规定》中要求,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最后,《股权规定》提出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强化内部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办事机构,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要求公司章程约定限制违规股东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约定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擅自变更股权、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失信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与分类监管挂钩。

    不过,为稳妥有序做好《股权规定》的实施工作,证监会充分考虑行业现状,发布了《配套规定》。其中,明确了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达不到《股权规定》条件的,给予5年过渡期,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影响该证券公司继续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场外衍生品、股票期权做市等高风险业务,即该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表示,统筹考虑对内对外开放,证监会宣布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依照《股权规定》、《配套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报送设立证券公司申请。证券公司属专业金融机构,规则明确其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需具备相匹配的金融经验及风险管控能力,证监会将依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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