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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觉中国将诉讼赔偿款计入营业收入,注会:涉嫌虚增利润!公司回应:赔款与主营业务紧密相关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5-07 19:01

    每经记者 廖丹 王小璟 卢九安    每经实习编辑 易启江    

    日前,视觉中国发布2018年年报,年报中的“虚增”问题,让视觉中国图片事件仍在持续发酵。

    去年,视觉中国各项财务数据很是亮眼,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都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

    亮眼的业绩背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视觉中国每年因图片被侵权获得大量的“赔偿性”收入,这种与正常经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且赔偿的发生具有偶发性的事项,并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也并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针对诉讼赔偿的会计处理,多位资深注册会计师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判决或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应该列入营业外收入。

    多位注册会计师认为,将赔偿收入计入主营业务,主要是虚增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营业利润,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金额涉及较大可能误导投资者。

    为何视觉中国对赔偿收入的处理与会计界公认的处理方式相违背?这种具有赔偿款性质的收入到底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为公众公司,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又会对投资者决策造成何种影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此展开深入调查。

    维权赔款收入未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年报,视觉中国虽然没有明确披露诉讼判决和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如何会计处理,但事实证明其并未将赔偿性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

    截图据视觉中国年报

    视觉中国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的营业外收入为771.47万元,其中政府补贴762.77万元,固定资产处置利得9210元,其他7.78万元;而根据法院判决,当年,其旗下孙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仅从上海复大医院就获得28万元经济赔偿:涉案的112张照片,法院判决上海复大医院向华盖创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每张摄影作品2500元及为制止侵权的每案合理律师费开支500元。除开律师费,112张照片的经济赔偿为28万元。这28万元赔偿性收入,远超视觉中国当年除开政府补贴后的营业外收入。显然,视觉中国2016年度并没有将法院判决的赔偿性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同样,在视觉中国2018年的年报中,披露的营业外收入为15.66万元。据其披露,该项收入为违约金利得。而根据企查查显示的法院判决,仅在2018年12月31日一天时间,视觉中国旗下汉华易美涉诉案件获得的判决赔偿金额累计达18.38万元,超过视觉中国全年的营业外收入。

    视觉中国每年的诉讼上千起,维权获得的赔偿款也是非常大的数字,从财报看,赔偿款明显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和非经常性损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一位从事会计实务多年的高级会计师,其表示,赔偿款项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推测出计入了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而在2018年,视觉中国财报显示,其他业务收入项下未有金额发生。那么,可以推测,视觉中国将这部分款项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并非日常经营活动

    视觉中国每年有上千份法院文书下达,但侵权赔偿收入却在其年度报告中归入了主营业务收入,那么,此类赔偿收入是否应该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众多业内会计专家和审计专家,探寻法规依据: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中明确,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主营业务。

    那么,“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吗?

    因为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偶发性,诉讼和谈判也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侵权主体、侵权时点、侵权数量均不明确,导致赔偿的数量和金额也是偶发的,所以从业务的性质看,“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不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这一点,从视觉中国历年财报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其披露的主营业务范围均未包含“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一类。

    赔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2018年年报,视觉中国对收入确认的表述为:收入的金额按照集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

    具体来说,视觉中国的收入只包括三项: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转移资产使用权及其增值服务的收入。

    侵权谈判时,侵权方与视觉中国约定的交易价格并非双方在平等条件下达成的,而是基于侵权前提下,视觉中国用法律武器维权,侵权方被迫付出超过正常价格的赔偿款。

    在视觉中国收到超过正常价格的赔偿款时,并不需要提供额外的商品或劳务,谈不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以前两项都不符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转移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等,侵权诉讼及侵权谈判所得到的赔偿款并不包含在内,所以,第三项也不符合。

    显然,视觉中国取得的赔偿款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非公允”定价违背会计准则

    除了对收入确认的条件作出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还在交易价格上对收入的确认进行约束。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五条表示: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收入指南中也明确,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此外,《财会月刊》曾刊发文献指出,对于销货方来讲, 已收或应收的价款不公允的, 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 在销售商品时, 销货方的价款定得过低或者过高, 只要不公允都应该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入账。如果合同或协议价过高的话,实质上相当于购买方对于销货方的非公益性捐赠,即购买方是捐赠方,销货方是受赠方。

    在该文献中,对于合同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通过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视觉中国在侵权谈判中与侵权方约定的赔偿价格远高于图片销售的正常价格:正常图片销售价格通常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但赔偿的价格通常在几百到几千元之间,这一价格显然并不“公允”。

    但是,这部分差额并未反应在营业外收入中。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视觉中国出具的2018年审计报告中,在非经常性损益项下,“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一栏,视觉中国也并未列报发生金额。

    此外,应用指南还表示,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而对于视觉中国,赔偿本身是具有偶发性的,且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不能将其确认为“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或“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

    因此,视觉中国通过侵权诉讼及侵权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不能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确认,而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确认。

    视觉中国赔偿性收入途径1:通过诉讼判决取得

    在侵权诉讼方面,视觉中国多以旗下全资孙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创意”)为诉讼主体,向侵权方提起维权诉讼。

    上海复大医院便是与华盖创意有过著作权属、侵权纠纷的众多公司中的一家。

    2016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这起纠纷源自上海复大医院网站上刊载的华盖创意公司主张权利的112张图片,依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华盖创意公司取得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

    上海复大医院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上海复大医院、上海复大医院血管瘤科室、上海复大医院耳咽喉专科诊疗中心、上海复大医院甲状腺科等四个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视觉中国对侵权的112张照片分别提起诉讼。有初审判决显示,视觉中国请求判令上海复大医院每张图片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维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每张图片索赔10000元。

    最终,法院裁定,酌情确定上海复大医院向华盖创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每张摄影作品2500元及为制止侵权的每案合理律师费开支500元,即每张图片3000元。以112张照片计算,仅本上诉案中,华盖创意从上海复大医院就可获得28万元经济赔偿。

    视觉中国赔偿性收入途径2:通过侵权谈判取得

    在视觉中国及其旗下公司的侵权诉讼中,除了法院宣判,还存在大量撤诉的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上一位亲历过与视觉中国谈判和诉讼的知名律所合伙人,在这个过程中,他了解到一些关于视觉中国在发现图片被侵权后进行侵权谈判的信息。

    该名律师表示,涉事客户是中国知名的电商平台。

    2017年4月,汉华易美的工作人员发函给客户,认为客户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263张。客户对能够辨认的图片做了核实,确实有部分图片在官方微博和微信上使用过。

    2017年4月21日,经过多轮协商,客户与视觉中国就侵权谈判的价格达成了一致。为了防止客户反悔,汉华易美的工作人员特意要求,由汉华易美发出短信作为要约,客户的代表律师需要回复短信作为承诺。

    在合同法上看,这样就构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短信中的侵权谈判,是指对涉嫌侵权的图片按照一定的价格赔偿,263张图片以378元/张的价格赔偿。短信中的合作,是指客户后续需要每年购买视觉中国不少于300张图片,每张价格100元。

    该律师表示,视觉中国认为构成侵权,所以要进行赔偿。赔偿的话,视觉中国提出的赔偿价格,要比正常销售的价格高。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另一位经历过与视觉中国侵权谈判的知情人士,他表示,与视觉中国的侵权赔偿是按照3000元左右一张的价格处理的。

    赔偿性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诉讼赔偿:

    针对诉讼赔偿的会计处理,多位资深注册会计师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而应该列入营业外收入。

    《财会通讯》也曾刊发文献指出,无论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都应做营业外收入处理。

    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丁会仁坦言,从报表上非主营业务分析明显可以看出,视觉中国确定诉讼收入是一项经常性、频繁性收入,其披露的信息掩盖了业务的本质。

    他表示,判决金额与营业外收入不一致有几种可能性,其中包括:虚增正常主营业务收入,淡化不确定的诉讼业务收入。

    ● 谈判赔偿:

    《企业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要求,其中包含“实质重于形式”,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而在侵权谈判中,侵权行为先于合同订立,虽然形式上体现为“订单”“协议”,但实质上是侵权方为了避免陷入长期的官司诉讼,耗费太多精力,向视觉中国的“妥协”。

    其次,视觉中国的正常图片销售价格通常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但赔偿的价格通常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协商价格远高于正常价格,实质上就是一种赔偿款。

    有注册会计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企业得到的赔偿款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据此,要充分体现业务本质,视觉中国从侵权谈判中获得的赔偿款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错计的赔偿款有多少?

    由此,可以明确,在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下,无论是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赔偿收入,还是侵权谈判情况下取得的具有赔偿性质的收入,都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但显然,视觉中国将其作为了主营业务收入,虚增了营业收入,进而虚增了营业利润。

    2018年,视觉中国实现营业收入9.88亿元,同比增长21.27%;实现营业利润3.92亿元,同比增长10.92%。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就视觉中国近年来激增的诉讼情况来看,每年高达上千份法院判决,每张图片动辄赔偿几百甚至几千元,可以想象,其每年错误计入营业收入的款项并非小数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企查查统计发现,2017年到2018年,视觉中国及其旗下汉华易美、华盖创意三公司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裁判文书包含一审、二审及执行判决,下同),每年都以千计。 

    由以上数据可知,视觉中国在过去的两年时间平均每个工作日要参加超过7场官司。更惊人的是,在记者不完全统计的判决结果中,视觉中国及其旗下的公司作为原告,在初审中的胜率高达80%~90%。

    而在2017年,视觉中国及其下属公司作为原告在涉及知识产权类诉讼的案件中,记者不完全统计的案件里,接近50%的涉诉案件最终是以原告撤诉收尾,而在其“以撤诉换合同”或“维权式营销”的商业模式下,撤诉背后“隐含”赔偿行为——被告支付高额赔款或者与原告签署未来数年的购买合同。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查询发现,只有不到三成的案件是进入到最终判决程序,剩下的为法院认为不宜公开判决或案件管辖权异议等情形。

    记者梳理其判决文书发现,视觉中国对侵权的图片每张索赔的金额高达上万元,如被告不愿进行侵权谈判,选择通过法院的判决,通常每张图片判决赔偿的金额在1000~3000元不等。

    如果是采用谈判的方式支付赔款,也会比正常购买价格高出很多。以上诉侵权谈判案例为参考,在购买套餐情况下,谈判约定的图片每张价格378元;在不购买套餐的情况下,谈判约定的赔偿价格是每张图片3000元左右。

    而正常购买视觉中国的图片,通常单张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视觉中国涉嫌误导投资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到,视觉中国的维权营销,早至借壳远东实业上市时的交易报告中就有提及。

    在2014年,视觉中国借壳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公开披露的《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提到:标的公司【华夏视觉(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维权部门,组建了 20 余人的专业维权团队……标的公司联合国内律师事务所,对严重侵害标的公司合法利益的企业进行诉讼……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标的公司因版权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并将部分侵权用户转化为公司客户。

    该报告书显示,彼时,独立财务顾问是西南证券,经办人为童星、朱正贵、胡恒君;远东实业的财务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人张爱国、孙淑平;视觉中国(华夏视觉、汉华易美)的财务审计机构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人为汪吉军、乔国刚、王亚彬;资产评估机构为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办人为朱军、安海风。

    2015年~2018年,视觉中国借壳上市之后,其聘请的审计机构都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其签字会计师分别为李岳军、黄丽琼、安素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电话及邮件,向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采访以下问题:

    视觉中国为何将判决赔偿收入作为主营业务处理,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

    将判决赔偿收入和谈判赔偿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后,是否虚增了视觉中国的营业利润?

    截至发稿,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均未作出答复。

    而作为借壳上市的交易对方,廖道训等17名自然人在《报告书》申明中承诺,保证《报告书》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视觉中国借壳上市时的法律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无一例外的在《报告书》的声明中表示,事务所、公司及经办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同意《报告书》及引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数据、评估数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并且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合利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高级会计师和进表示,公司上市的中介机构一般有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为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将本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赔偿款,计入了营业收入,而且这样的金额还非常大,作为上市公司,如此会计处理将给投资者决策带来什么影响?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宁波来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宇,他表示,资本市场看重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常用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现金流量比率、销售现金净流量等。而投资者会更看重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往往是非主营业务收入,具有不确定性。

    陈宇进一步表示,市盈率主要是公司市值与公司净利润指标的比率,用于较成熟商业模式公司的估值。如上市公司将赔偿等一次性收入计入其营业收入,给投资者造成营业收入有了大幅的增长感觉,从而诱导投资者做出公司业务发展增长的判断。

    视觉中国:诉讼赔款与主营业务紧密相关,所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视觉中国将法院诉讼赔偿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将具有“赔偿性”的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是否有虚增收入的嫌疑?

    就此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视觉中国负责人。

    关于诉讼赔偿的问题,视觉中国方面称,法院诉讼赔偿收入是基于被告实际使用涉案图片素材的行为,综合考量图片素材的市场价格、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和公司证据搜集、保全等相关合理支出之和进行的判决,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应用,因其与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应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列报。同时,公司在年报里也做了披露,2018年公司通过法律诉讼胜诉的判决金额占比小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

    关于谈判的定价和是否列入主营业务收入,视觉中国回复称,公司对于客户的销售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交付内容和服务的相关成本、客户的使用数量、频率和场景等多方面原因。在确认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列示时,公司的判断依据是公司销售的内容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主营业务所涵盖的范畴。

    公司对于上述收入的列示是根据会计准则做出的合理判断,不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况。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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