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员工4年前私用公章骗贷10亿 富滇银行至今仍在“买单”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17 18:06

    四年前,富滇银行员工私自使用该行公章,为企业10亿元的信托贷款承担担保责任,而就是这起“骗取贷款案”,引发了后续富滇银行的连环信托贷款担保……

    每经记者 张喜威    每经编辑 姚祥云    

    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雷钫的“合同诈骗案”刚刚尘埃落定,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的出炉再次将富滇银行推向公众视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追偿权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牵出了一部涉及三家信托公司、两家银行和多家企业的三次信托贷款担保大戏,并最终与两年前就已终审的“骗取贷款案”联系在了一起。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事涉富滇银行的同时,“骗取贷款案”的“主角”罗杨则也曾就职于富滇银行办公室,负责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富滇银行垫付7.21亿贷款本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地产)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新时代信托向集成地产提供借款7亿元整,贷款利率为6.5%/年。贷款担保措施为由富滇银行出具《借款保函》。

    2016年12月28日,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与集成地产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

    截至2017年6月29日,集成地产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借款利息2123.33万元,已构成违约。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新时代信托现宣布贷款立即到期。2017年6月30日,新时代信托向富滇银行出具《索赔通知函》,称若其未能在2017年7月2日14时前收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则富滇银行须立即履行借款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2017年7月3日,富滇银行西山支行通过“集成地产保函垫款户”代集成地产垫付了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7.2123亿元,履行了保证责任。

    “(2017)云民初109号” 民事裁定书显示,富滇银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集成地产名下价值721233333.33元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随后,集成地产对法院查封其财产的执行行为不服,认为法院明显超标的查封,并提出书面异议。对此,云南高院2017年10月27日在“(2017)云执异161号” 执行裁定书中予以驳回。

    集成地产等公司反诉被驳回

    2017年10月26日,集成地产、云南集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置业”)、云南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投资”)向云南高院递交了反诉状,请求确认一系列相关合同无效。但云南高院于2017年11月29日驳回了上述反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反诉的理由中,集成地产表示,富滇银行为了免除其10亿元的担保责任,利用集成地产想获得贷款的心理,承诺可以向集成地产提供21亿元的贷款,但条件是必须收购中滇海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滇海盈”)。

    “为此,富滇银行的代理律师起草了两类文件,一类是集成地产与中滇海盈的《资产收购协议》(标的金额6.8亿元),另一类是集成地产与吉林信托的四份《信托贷款合同》(标的金额13亿元)及相应的《监管协议》,还包括集成地产与云南广福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福工贸”)签订的《建材采购合同》(标的金额为6.4亿多元),中滇海盈向广福工贸的《借款协议》(1.7亿元)。以上合同均已签订,但均为虚假合同。”集成地产称。

    按照集成地产的说法,合同签订后,其向吉林信托借款13亿元,由富滇银行作为担保人,并将6.762亿元转到了中滇海盈账上;将6.24亿元转到广福工贸账上;由广福工贸转1.7亿元到中滇海盈账上。加上自有资金,中滇海盈已偿还10亿元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集成地产为偿还吉林信托的借款,又向新时代信托借款7亿元,富滇银行为担保人,因此有了前述“追偿权纠纷案”中的借款。

    源于4年前“10亿元骗贷案”

    至于集成地产所提到的富滇银行“10亿元担保责任”,则源于4年前的一笔信托贷款。

    根据(2016)云01刑终596号判决书,罗杨于2001年3月进入昆明市商业银行(现富滇银行)办公室工作,负责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2014年8、9月份,罗杨私自使用富滇银行公章,出具《承诺函》,通过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方式,帮助中滇海盈融资1.98亿元,并受贿792万元。2014年12月,中滇海盈总经理申萍久找到“薄”姓中间人,要求其帮助融资,后找到罗杨,以中滇海盈入股云南新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的并购项目启动需要融资贷款为由,让罗杨帮忙由富滇银行为中滇海盈向中江国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10亿元信托贷款提供担保。

    在申萍久承诺给其一定报酬的情况下,罗杨决定利用其在富滇银行办公室工作的便利条件,以富滇银行名义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在该笔贷款运作过程中,申萍久安排钟林与中滇海盈工作人员李甲冒充富滇银行工作人员和罗杨在富滇银行办公室共同与出资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中江国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签约,并在包括主要约定富滇银行担保义务的《三方协议》上加盖富滇银行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罗杨按照需要伪造了富滇银行行务会议纪要、临时行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交给中江国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贷款。

    最终,中滇海盈成功拿到上述10亿元贷款,并累计向罗杨行贿5000万元。

    2015年4月20日,富滇银行向昆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公司总行办公室职员罗杨私自将富滇银行的公章用作私用,并为他人提供担保。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1刑终5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罗杨私自用富滇银行的公章为中滇海盈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亿元出具《借款保函》,从而骗取10亿元的贷款。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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